本人于2003年5月28日入职深圳山月园艺有限公司,为讨欠薪,与公司老板苏克非发生矛盾,于2005年9月26日被解职。由于该公司拒付36900元欠薪及补偿金等相关费用,于2005年申请劳动仲裁,不料该公司早已于1999年12月23日被吊销登记。后起诉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却以吊销登记的企业不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起诉,(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884号把非法的判成了合法,把合法的判成了无理。
事实上,该公司自1999年12月23日被吊销登记后,一直没有停止经营活动,执照挂在墙上,业务正常开展。本人提供给法院的大量证据证明,其公司老板苏克非明知道该公司被吊销登记,却仍一直以该公司的公章对外签定经营合同,出具收款票据;仍一直以该公司的银行帐户收付往来款项;仍一直以该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仍一直以该公司的名义刊登广告、参展产品、接受定单,并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没有任何人怀疑该公司的存在。似此“借尸还魂”的黑公司,因为避开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偷逃税款、扰乱社会经济持续等社会危害性自不待言,历来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为什么在劳动纠纷上还要受到法律的优待、法院的保护呢?“借尸还魂”黑企的老板,其经营活动事实客观存在,除应承担非法经营的后果外,应当承担由于违法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我相信,任何一个打工者,在入职一个看经营红火的公司时,不会浪费几十元跑到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的工商信息,“中招”受骗者必不在少数。
中国现行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在事实。象这样事实上存在的非法企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应以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为依据,其老板苏克非负有主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重责,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如深圳南山法院所判,象这类黑公司不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而具有劳动纠纷上的独特优势,岂不助长这类非法公司的滋生、蔓延!那么,如本人这类被欺骗、被恶意欠薪的弱势群体,又该采取什么举动,向国家那个部门求助,才能讨回公道?!
20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