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3日,当事人何小姐在自己的档口(深圳东门旺角的美容院)内象往日一样正常而紧张的忙碌着。四楼337号档口同样开美容院的老板娘带几个恶狠狠的男人突然出现在何小姐的店前,二话没说,上来就是破口大骂,一边极尽侮辱的大声骂着,一边动手搬起店内的美容仪器等设备,猛烈摔在地上,并动手撕打何小姐,当时有商场保安到场,她不仅不听保安的劝阻,反打我打的更起劲。后来,何小姐无奈之下报了警。于是,一起被带到了乐园路**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337老板娘还恶狠狠的叫嚣着:“我就叫你做不成生意!”。其中一个男人还当着警察的面说:“我就在这里打断你的腿,你也是白挨。”
后来,一个民警在没有任何了解或者说是不想了解的情况下,就说:“何小姐,你看是否要赔偿点钱给他们了事?”。我就说:“他们是到我的店内打我砸我的仪器,怎么反要我赔偿他?”民警看我这样说,就说,这样吧,你们去检验伤后再处理。
到了11月17日,民警通知我带上验伤报告去派出所。那民警还是给何小姐说:“是否赔偿他们点钱,民警说他们要求赔偿2000元。”我就跟民警明确的说:“是他们带人到我的店内闹事,打我,砸我的仪器,不是我去打他,怎么让我赔偿?我还要告他们侵犯我的人权。他们来了那么多的人,而我只是个女人,我是被逼无奈才进行自卫的。”
真心希望警察叔叔能够秉公执法,为民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