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各位热心的跟贴评论,觉得大伙真的忙得没有搞清问题的症结出在哪?当然,也有大伙自己或不是专家,或不是知情者,或知情但主人意识不够强烈等主观客观、情商智商、思想感情种种复杂原因。
问题的症结出在宪法已经规定了的劳动权的及时取得劳动报酬权的立法实施的工资发放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如果,则,否则”的“否则”部位是按日还是按次计罚。
可是,“真理越辩越明”,总书记也鼓励我们“展开理由充分的批评和反批评。”请耐心阅读以下内容。若觉得有理,请介绍给你的朋友,设法让立法机关尽快知道,因为国家太大,工作人员待遇又差,很难知道。
辨题: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是否应当按日计奖罚?
正方:应当按次计罚。应当相信道德的力量。
反方:应当按日计罚。道德的力量能正常发挥,国家就不用立法强行性规定为“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了,而是规定为“可以”或“应当”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了。
所以, 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拖延侵权,即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按日计罚,而不是按次计罚:拖一日与十日,十月,十年的拖延侵权后果一样,则能拖则拖;不激化矛盾行使合法权益保护权的受拖延侵权损害方最终将得到来自公正处理的按日计罚的奖励。包括协商起的、协商没有合法公正处理而调解起的、调解没有合法公正处理而劳动仲裁起的、劳动仲裁没有合法公正处理而起诉起的、起诉没有合法公正处理而上诉起的、上诉没有合法公正处理而申请再审起的、申请再审没有合法公正处理而各个渠道申诉起的有过错的有关工作人员的按日计罚的拖延侵权赔偿。
赔偿标准应当是每日赔偿所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的说明:具体是“五”还是“三”或“七”的数值可根据每年全国或各地区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国法意志的实现情况的统计数字来适时提高或降低; 这里的“百分之五”是根据深圳市交通秩序管理规章中有关保障及时取得交通违规处罚金的“否则”,和强弱势社会关系,依照合理公正原则来拟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