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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不如保护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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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切都是你情我愿

 

话题: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不如保护同居

 

       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受法律保护,非法同居不受保护,这说明国家是从法律角度上鼓励人们对婚姻持慎重态度,树立社会的道德风尚。从宏观角度来说,这个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非法同居”概念确实已经没有多少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未婚男女同居现象已经是非常普及了,以深圳为例,现在未婚同居的男女恐怕要占一个很大的比例了,这些都是法律上的“非法同居”,严格来说都是违法者。

       愚以为,法律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当相当一部分群体在同时进行同一种行为的时候,而且这种行为并没有危害到社会稳定和团结,法律就应该考虑这部分人群的利益。仅仅是取消“非法同居”的概念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反而不如立法保护这部分人群的合法利益,以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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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0-3 15:16:12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广东部分高校将非法同居、第三者插足等道德问题明确写入了校规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4-8 13:02:42 评论人:奥一网友

婚后又和其他女人同居是不是应当给其严重的刑事处罚呢,这个社会乱套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2 8:46:14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法律并未规定非婚不能同居,但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是正确的,就是说法律不反对你同居,但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你们自己去搞掂吧。
这一句说到点子上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2 1:39:53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些垃圾们!!!

都得HIV死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22:16:47 评论人:奥一网友
法律并未规定非婚不能同居,但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是正确的,就是说法律不反对你同居,但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你们自己去搞掂吧。
0票支持 1票反对 #2007-3-11 16:48:00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成年男女享有个人自主权。他和女友都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有恋爱、结婚等权利。
0票支持 1票反对 #2007-3-11 16:43:27 评论人:奥一网友
广东部分高校将非法同居、第三者插足等道德问题明确写入了校规
0票支持 1票反对 #2007-3-11 16:43:01 评论人:奥一网友

取消男女混住助长卖淫嫖娼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41:53 评论人:奥一网友
1994年,我国法律就废除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也就是说,1994年后,没有合法登记的男女关系都被认定为“非法同居”,而1994年以前,除了没合法登记外符合其他一切“婚姻”条件的男女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41:12 评论人:奥一网友
加大对非法同居行为的制裁;建议最高法院要清理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不再适用的要明确废除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40:29 评论人:奥一网友
"婚前同居"如果真的是为了避免婚后的矛盾,那到应该是提倡的,但是,将此为幌子的居多,如果男人向女人积极倡导"婚前同居"的,贼心是也.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39:31 评论人:奥一网友
废除婚姻!!合法同居!!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36:12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成年人的性行为是最基本的人权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35:52 评论人:奥一网友
70%以上的中国人婚前有性经验;按你和你男朋友的逻辑,睡过了就不能分开,一辈子只能跟一个人睡,那不成了封建社会的从一而终,寡妇要守节?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30:16 评论人:奥一网友
法律上是准确定义的无效婚姻,可以同居生活,但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是个人自由,充满浪漫色彩。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29:47 评论人:奥一网友
现在在法律上那里还有"非法同居"这个概念?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作出的两个司法解释后,已明确不 再使用这个概念。看样子这位律师代表并不怎么了解《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29:21 评论人:奥一网友
顶,这个东西早该废掉了。如此广泛存在而又正常的东西,还带个“非法”的帽子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29:09 评论人:奥一网友
慢着!这顶帽子还需放在那里!现在那种随意同居正常吗?!由于任意同居引来多少家庭破裂,多少犯罪,多少社 会问题!现在单亲家多是由非法同居引起,这个提法的受益者,是那些极端私利的性解放者,对下一代和社会不负 责的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25:16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我看了上面的文章看的有点迷糊....我说的是我跟我的女朋友都没结婚,而且我的女朋友是大三学生,在一起生活居住,算是违法吗?要是当地派出所检查他们有权利惩罚我吗?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9:59 评论人:奥一网友
“非法同居”这个词,我也不知道是从哪个规范性文件里跑出来的,但我总觉得这个词一点都不规范,同居并不违法,干吗非要给戴个“非法”的帽子?这个词,也许体现出的是,对那种没结婚就“偷吃禁果”的行为的不认同,但,“事情正在起变化”,就是么,又没碍着谁,动不动管人家下面,累不累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9:35 评论人:奥一网友
非法是个什么概念?
    与合法相对应就是违法吧?
    有不合法也不违法的情形是吗?那就叫"非法"?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9:00 评论人:奥一网友
非法同居这个词是吓唬人的鬼话咯。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8:18 评论人:奥一网友

1、如果这对男女真的有这般冷静,大概就不会未婚同居了,结婚比什么不好。如果将来选择分手的话,结婚和同居给女方造成的伤害几乎一样强烈
    2、判断是否为同居应看是否长时间稳定的在一起生活,并不以相互之间的称呼为辨别标准,老公老婆不离口还是互称同志没什么两样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未婚同居不犯法,因此,少男少女们,在选择同居关系时,应当做到:
  第一,充分调查你的伴侣是否已经结婚,在还不完全了解他的时候,千万不可上贼船
  第二,同居时最好不要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这样在外人看来,你们只是一对相爱的情侣
  第三,各自财产要各自保管好,以免将来发生争议,说也说不清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7:33 评论人:奥一网友
未婚同居不犯法,因此,少男少女们,在选择同居关系时,应当做到:
  第一,充分调查你的伴侣是否已经结婚,在还不完全了解他的时候,千万不可上贼船
  第二,同居时最好不要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这样在外人看来,你们只是一对相爱的情侣
  第三,各自财产要各自保管好,以免将来发生争议,说也说不清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6:14 评论人:奥一网友
法律上没有规定。
  法无规定即自由。
  不违法。
  但也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5:18 评论人:奥一网友
请问未婚同居犯法吗?双方都是成年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4:46 评论人:奥一网友
就象通奸罪被废除一样,这非法同居也将被非婚同居取代. 不要动不动怂恿人结婚,事情要有个过渡,先试一段时间也未尝不可,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3:12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一个废除的法律词汇
非bt解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2:44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为什么要同居。一个玩着不烦吗?天天换吧……瞎折腾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11:51 评论人:奥一网友
非法同居:非洲人和法国人住在一起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9:22 评论人:奥一网友
自打嘴吧的法律,还是早点去消的好。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9:10 评论人:奥一网友
“非法”是落后的代名词!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9:03 评论人:奥一网友
看到最后我由“婚姻”联想到“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也称其为商标;那未登记的“同居生活”就不可以称其为婚姻吗?我赞成以法律给同居做出一个新的评判,就像对婚姻一样。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8:56 评论人:奥一网友
所谓“非法”的含义就是“未经批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8:43 评论人:奥一网友
啥叫非法?本来就不明确.
1票支持 1票反对 #2007-3-11 16:08:34 评论人:奥一网友
最初非法同居是治安处罚的对象,不过后来废除了。
法律界在几年前对未婚男女同居就已经不用“非法同居”这个概念了,因为那并不违法,虽然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但与违法是两回事。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8:25 评论人:奥一网友
赞同!
晚间坐下,品一杯清茶,来博友家转转看看,特别拜访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8:16 评论人:奥一网友
概念含糊,矛盾重重是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纠正。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7:36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从内心反对非法同居者,但有时又会同情其中的某些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5:04 评论人:奥一网友
“非法同居”是中国特色的土政策。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6:03:55 评论人:奥一网友
让坏人受到惩罚 让无辜者得到清白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5:44:29 评论人:奥一网友
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在广义上泛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狭义上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5:42:15 评论人:奥一网友
多数老百姓认为非法同居也是结婚,他们认为只要男方把女方娶进家门就算结婚,至于是否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无所谓,在他们心中强调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一般很难接受非法同居的说法。而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前产生的事实婚姻除外)。它更看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按这种规定,只要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即使不进行结婚仪式,也算结婚。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3-11 15:35:24 评论人:奥一网友
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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