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一切都是你情我愿
话题: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不如保护同居
“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受法律保护,非法同居不受保护,这说明国家是从法律角度上鼓励人们对婚姻持慎重态度,树立社会的道德风尚。从宏观角度来说,这个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非法同居”概念确实已经没有多少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未婚男女同居现象已经是非常普及了,以深圳为例,现在未婚同居的男女恐怕要占一个很大的比例了,这些都是法律上的“非法同居”,严格来说都是违法者。
愚以为,法律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当相当一部分群体在同时进行同一种行为的时候,而且这种行为并没有危害到社会稳定和团结,法律就应该考虑这部分人群的利益。仅仅是取消“非法同居”的概念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反而不如立法保护这部分人群的合法利益,以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