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二年前用一万一千元在深圳市上沙夜市转入一个档位,档主是上沙村本地人黄金玉,转档位给我的人同时给黄金玉两千元喝茶费,黄金玉口头向我承诺她的档位不过户,但以后可转让档位给其他人,但转让时同样要给黄金玉两千元喝茶费,当时我要求黄金玉立下字据,黄金玉说:“我是本地人,我在这里有房子,我说话算数!”由于生意不景气,在一个多月前,我打算转让档位,第一天黄金玉答应要给她两千元喝茶费就可以转让,第二天她反口不同意我转让!想收回档位转给其他人吞掉我的转让费,我四次同她沟通她都不理睬,最后一次黄金玉狠狠对我说:“我唔钟意俾你转让就唔俾你转让,我是本地人!呢度差佬、黑社会我都熟,我随时踢你出上沙村,连押金都不俾你。”(我有每月向上沙股份公司交租的单据及黄金玉写给我的三千元押金单,及房租五百元押金单。另:黄金玉是我住房房东,她每月只给我水电费单没有给房租收据。)请问这种事实关系是否可以说明租赁关系?
我在三月五号至七号沙头街道办事处的房屋租赁管理所及信访办反映诉求。房屋租赁管理所的答复是:不属我们管辖。沙头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是:你没有合同,我最多问黄金玉愿不愿意给你转让,那就要看她开不开心。我想着想着十分无奈,十分无助,我想本地人就一定可以这样嚣张?社会就没有公道?和谐在哪体现?告上法庭又没经费,请问一无所有的我该怎么办?如有正义且能帮我讨回公道的请联系:e-mail:lzclf@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