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业委员会和业委会委员的功、过、困难,提出对策
1991年在深圳的一个住宅小区,成立了中国的第一个业主委员会,随后的十多年里全国各地的住宅小区相继成立了不计其数的业主委员会,在这么多的业主委员会当中,能让业主申出大姆指称赞的比例相对不多。
因为房产业主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权,所以利益相关的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想尽办法化解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另外,业委会和委员们是业余的,付出再多的精力,也不可能满足每一位业主的全部意愿。
广大业主的心情是错宗复杂的,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强列、积极要求成立,为的是想有人义务动劳为自己和广大业主争取权益,也有热心的人士投身到竟选业主委员的行动中去(其中有一些是利益相关单位的人)。当业主委员会经过慢长的手续成立之后,这些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分成四类:
① 红色的:积极热心的中坚分子,由于势单力薄,无力作为(也有很少的人艰难的有所作为),如果竖持立场不变,竖定不移的要有所作为,使到相关单位的不当利益受损,这些人的大多数都会有黑衣人放他(她)的血,事后报案也不了了之。
② 白色的:是利益相关单位的人,他(她)们是为了维护利益相关单位的利益而来的。
③ 透明的:原来积极热心的中坚分子,经过利益相关单位的利益诱惑,改变了行为动作,变得不作为了。
④黑色的:表面积极热心的人士当中有个别不怀好意的人,当选后出卖业主利益,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利益相关单位的钱财,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是什么原因使到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得如此这样的呢???答案是:利益和政策法规造成他(她)们如此这样的!!!
利益,作为经营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那是很正常的事情,办物业管理公司不攒钱干什么?你想它守法的、合法的经营就只有相关政策法规。
由于地产、物管、业主属于新兴的产业和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滞后和不配套,造成了一些空白地带,由于这方面的可操作性尚待完善和修改,所以现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于利益经营单位是相对的有利的,而房产业主则属于弱势群体。
例如:深圳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到法院状告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法院回复说业主委员会并不是法人组织,不能当原告、不予受理,那位房产业主与几位业主一起以自然人的身份就同一事件状告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法院回复说:这是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你几个人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要全部业主共同一起当原告才可以立案,在实际的操作中是不可能办得到的,他们走上访这条路,但政府相关部门由于各原因没有解决业主的实际问题,这就堵死了业主理性的、守法的行为了,这些房产业主无耐之下只能用各种不合法的方式在小区里和社会上闹事,以达到解决的目的呀。这就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样的闹事不是业主所喜欢的。
基于以上困惑,解决方案:要求成立深圳市房产业主协会(不谋利民间社团组织)为大部份的业主服务。这个协会不参与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利益当中(免得因为利益关系说不清),它的目的是维护所有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尽量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使到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房产业主协会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的稳固的基础,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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