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延光,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济宁市中区古槐路62号3楼。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驻址济宁市洸河路369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在所有宣传资料中包含的“预付费品牌帐户内余额不足10元(含10元)时,将停止客户主叫通话服务及全时通服务,以提醒您及时缴费充值,帐户内余额小于1元时,号码将停机”的内容无效。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预付费品牌帐户内余额不足10元(含10元)时停止客户主叫通话服务及全时通服务和帐户内余额小于1元时号码停机”的侵权行为。三,要求被告提供“88套餐”经过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批准文号。四,要求被告按照其公开宣传的以“本地市话主叫0.15元/分钟,省内主、被叫一口价(不加收任何费用)0.33元/分钟”的标准为原告计收通信费用。五,要求被告解除捆绑给原告的“彩铃”和“全时通”业务并扣除相应的收费项目。六,要求被告就擅自停止提供完整通信服务的侵权行为及公开作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和限定原告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强制交易行为在济宁日报和被告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市广大客户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接受被告提供的预付费“全球通”电信服务的客户。
2007年3月11日,在原告帐户内话费余额尚有九元多的情况下,被告即擅自停止为原告提供主叫通话服务,对于这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原告曾向被告多次交涉,但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仍拒不改正。
2007年4月,被告在本市运行的部分公交车体及站牌上进行所谓“88套餐”的业务宣传,宣传图片显著位置中以鲜明的字体标明“零听世界的声音、全球通88套餐全新上市、全市打电话每分钟低至1毛5、全省打电话每分钟仅需3毛3、真正单向收费-全市无限量接电话不花钱”。受此宣传中低资费影响,原告遂在被告营业厅办理了88元套餐业务,但在办理完毕以后,原告在营业厅另外提供的一份该“88套餐”宣传彩页中才发现,宣传彩页下部位置以并不明显的方式标注只有消费额达到每月288元的时候才可以享受“本地市话主叫0.15元/分钟、省内主、被叫一口价(不加收任何费用)0.33元/分钟”的资费待遇,还发现在原告办理的这88元套餐中同时还捆绑了每月收费8元的彩铃和全时通业务,并且在该彩页的更靠近底部的位置,被告以更加不明显的特小字体标示了“预付费品牌帐户内余额不足10元(含10元)时,将停止客户主叫通话服务及全时通服务,以提醒您及时缴费充值,帐户内余额小于1元时,号码将停机”的内容。
另外,无论是在车体、公交站牌广告及其他宣传“88套餐”的相关资料上,均未见被告按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标明批准文号。
原告认为,被告以上述在公交车及站牌上广告宣传低资费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签约,但实际上又不对所有的“88套餐”用户实行其宣传的同一种低资费标准,这显然是在作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应按其公开宣传的资费标准对所有88套餐客户一视同仁的采用“本地市话主叫0.15元/分钟、省内主、被叫一口价(不加收任何费用)0.33元/分钟”的计费标准收取通信费用并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济宁广大客户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强制捆绑彩铃和全时通业务,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是典型的强制交易违法行为,同时其自行规定的“预付费品牌帐户内余额不足10元(含10元)时,将停止客户主叫通话服务及全时通服务,以提醒您及时缴费充值,帐户内余额小于1元时,号码将停机”的内容既不公平又不合理且明显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
被告作为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电信服务的企业,本应诚实宣传引导消费者签约消费,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及其他电信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平、合理的确立与广大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被告的上述种种事实行为已经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至今拒不改正。据此,为维护自身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