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位于广州市晓港湾花园小区内的一住户,在07年6月8日被晓港湾管理处工作人员通阻塞水管时,以不当手法将水灌入我的房间内,令房内的地板、衣柜、墙壁损坏及报废。我向晓港湾管理处追讨赔偿。对方管理层竟然大言不惭向我说:“你去走法律途径呀!我们不怕”。况且,事件发生一个星期了,没任何一位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向我了解情况、道歉及协商解决。强盗一样的物管公司。以不专业及无常识的操作弄坏了业主的私有财产,还推卸责任,我每月交的管理费得不到服务,还招狼入舍,这是何种管理方式。之后投诉到街道居委会、海珠区局第一管理处,居委也到现场视察过,之后此政府部门给出的答复是:我们只起一个平台调解,不能要求对方作出赔偿,也见意我走法律途径。试想一下,我何惧走法律途径,但,这样的话,我国行业中为何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设立街道居委何用,干脆只设立法院就行了。说到法律,已出台的物权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当物业管理公司造成业主不动产或者动产毁坏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平时生活中已关注过很多类似的物业纠纷,现在事件出现在本人身上,真是深切体会。请关注此事件的网民及媒体给我见意,为我争取合理的赔偿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