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忘取卡顾客起诉银行案
明天上午九点半在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十四庭开审
起 诉 状
原 告:
被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提请法院向银监管理部门进行司法建议,以杜绝此类风险;
4、被告以“促进专业服务之合理化建议”名义赔偿原告就银行自助交易系统安全防范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咨询费、行政费(打印复印工商信息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 元。
纠纷的事实与诉讼的理由:
2007年3月22日星期四中午一点前后,原告在被告位于南山区科技园的科苑支行左起第四台柜员机取现后忘取卡,此后发现帐户资金被盗取(见证据存折复印件)。
原告根据在其他银行自助取款操作经验和随后实地观察对比,认为被告自助交易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陷,对于原告帐户资金流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交易环境不具备警示性
原告在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对比银行”)自助取款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忘取卡事件,此次忘取卡已经是原告在被告营业网点发生的第二次。
“对比银行”多半界面开阔明亮清晰,采用了不同的形式去尽“提请取卡义务”,如先退卡再吐钞、无条件自动退卡、语音提示等等(见证据DV影像操作流程)。从根本上防范并杜绝了忘取卡及其风险。
而原告遗卡的被告网点柜员机屏幕狭小、界面昏黄暗淡,最关键的、选择手动退卡的按钮,相较邻近其他按钮,竟无背景指示光源,需要仔细辨认才能明白所在。为了证实是否是白天光线强烈产生的反光造成,原告特地于夜间前往网点求证。
作为银行服务方式,“提请取卡”是银行不可免责的义务。被告操作环境已弱化或者丧失了此一功能。
二、被告自助操作流程缺乏基本安全防范
原告在“对比银行”即使发生忘取卡行为,在没有向他人提供或泄漏密码的情形下,是完全不会产生实际资金损失的。这是由于“对比银行”在设计自助交易操作程序时,已经将存户“忘取卡”――这一自然人无法绝对避免及克服的生物弱点,列为了首要的风险防范假设予以攻关,最终成功防范和规避了该风险。见证据DV影像及对比说明。
原告认为,同等情形下,在“对比银行”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在被告行却产生了,这本身说明,导致原告存款被盗取的主要责任并不是自然人无法抗拒的“忘记”特性,而是被告银行在编制自助交易流程时缺乏基本防范意识,基本面就是根本面,危害面波及面甚广,其结果是严重的。
结论:“忘记”是不可抗生理特性,而忘取卡的风险是可防范和规避的,是可抗的,是可也应该避免的。
三、被告消极不作为导致安全漏洞长期存在
原告在存款被盗取后曾到被告网点及服务热线反应情况,指出存在的安全漏洞,以此希望被告在意识到自身存在一定责任的情况下,能够给予一定的关注及协助。
最新法规规定:拾到他人财物不交属盗窃行为。既然原告存款在被告网点被人盗取,被告理应提供相关协助,虽失窃金额不足以向公安立案以调取柜员机摄像内容,个人又无权调看,则银行方面完全可以代为调看,若盗取者随后使用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方面是可以很快顺藤摸瓜协助原告挽回损失的。
被告工作人员听完原告说明情况后,都能很快明白/认同原告的看法,但仅停留在礼貌性地接听,及例行地“向上反应”,原告要求被告就此问题予以回馈,甚至后来当原告告之被告 将诉诸法庭时,被告方仍无任何应答。
被告不作为的态度伤害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贵为全国性金融机构,所售商品即为“资金流通的安全”。但被告对存户忘取卡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视而不见麻木不仁,缺乏应有的关注、重视和解决之道,造成此一漏洞长期存在,致使原告也最终成为第NNN…..个受害者。
因自助交易系统缺乏基本安全防范所导致的存款被盗取事件每天都在各地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一系列困扰和大小不一的损失。(见证据网摘:忘取卡,风险之高代价之沉重)该事件发生后,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一度被打乱,为谋求公正的结果,四处奔走, 以一已之力抗争,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事虽小,影响面极广。目前各金融机构自助交易防范手法和安全系数参差不齐、各自为政,鉴于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金融管制单位有必要对所有自助取款机等交易系统作出规范一致的要求,遵循“次交易次密码”的操作原则,则因忘取卡导致帐户资金流失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甚至不再发生。此为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的由来。附参考剪报B:法院发函民航总局建议。
为此,请求法院准予原告上述请求,以形成良好公众监督机制,共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