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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忘取卡 起诉银行案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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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顾女士起诉建行自助柜员机系统陈旧落伍,安全性差,缺乏基本安全防范导致储户帐户资金受损一案,经罗湖法院判决,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全文对原告起诉理由及证据视若无睹:


  原告事发日是3月22日,证据是4月20日录影的,建行于决判日前几日更新设备,于是法院据此作出:经查,建设
银行柜员机插卡取款后,屏幕上提示有:退卡、继续服务和打印回单。……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提请取卡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事实是:法院根本就没有看原告提供的证据,且原告并没有称屏幕上没有那三条提示,而是说其中一条关键性提示按钮--“退卡”,由于缺乏背景光源(类似街上的霓虹灯其中一个字缺损的现象),导致操作环境警示性丧失,造成原告疏忽忘取卡。


  录像证据上清清楚楚可以看到这一点,且配合录像的人员不止一个,均可以证实这一点。此为原告诉银行系统在硬件上的“未尽到提请取卡义务”一说的来由。如无此事实,一介百姓怎敢无凭无据起诉建行浪费时间和精力?

  再者,如果建行或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录像纯属子虚乌有,建行为何不直接以伪造证据、妨碍公务罪拘押原告?

  此外,针对建行软件上存在的安全操作漏洞,录像也一一作出了对比分析结论,法院对此也不予回应,只一味周旋在持卡人领用借记卡的合约义务。。。
  
  由于建行系统涉及全国,其安全性能如此低下,因此本案作为公益性案件,希望能得到真正有职业精神的律师和有正义感的人们一起为大家伸张正义——国家银行也是大家银行,怎么这么小气?做出提供假证和不承认事实的姿态来。

  如果法院都可以这样不严肃,那么以后还谈什么有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啊啊啊,个人弱势群体只能是私下泄愤了,再来个911,这样没有法治的社会能和谐起来吗?!

 

案件源起:http://baoliao.oeeee.com/sz/27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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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5 23:49:19 评论人:奥一网友

工行首次为ATM机诈骗案担责

2007年07月14日   检察日报

  储户在ATM机取钱不成,按ATM机上的“操作须知”操作,被卷走近14万元,原来“操作须知”是骗子所为。2007年6月29日,该案由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工行应为储户取款被骗造成的损失担责三成。据悉,这是我国首例银行因储户使用ATM机被骗被法院判决担责的案件。

“操作须知”把近14万元操作没了

  2006年4月8日晚8时,蒋某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至苏州市某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虽然取款机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但钱却没有吐出来。他怀疑ATM机发生了故障,遂拨打工行客服热线“95588”。热线电话连续响了一分零三秒,无人应答。这时,他发现了ATM机旁贴有一张“操作须知”——

  各位储户你们好: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以及减少您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我行敬告您务必根据ATM机提示进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旁人偷窥密码,如您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现金等异常现象,请您不要离开ATM机并立即与我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处理。如因储户在我行工作人员未处理之前离开ATM机所造成的一切资金损失我行概不负责。
  联系电话:618-922-95588


  这串电话号码后面的“95588”数字,使他坚信这是银行为客户准备的另一个服务电话。于是,他拨打了该号码。接话员详细询问了ATM机的故障,并代表工行向蒋表示歉意,并说为了保障卡上资金的安全,让蒋按其电话指示,将卡中款项“安全”转移,最后将卡重新插入取款机内。

  第二天上午,蒋某带着身份证到工行取卡,发现“操作须知”依旧醒目贴在那里。想起昨晚的一幕,虽然ATM机出现了故障,但他觉得银行为顾客想得很周到,当他放心地接过牡丹卡,拿到ATM机上查询后几乎惊呆了——卡上余额只剩30元,近14万已被转走!

  怎么会这样?银行工作人员听了他的遭遇后告诉他:ATM机上的“操作须知”不是银行所为。

  公安查明诈骗案

  蒋某立即向公安局报了案。经公安人员侦查发现,有人分三次以5万元、5万元、3.85万元将蒋账户上的13.85万元转入3个账号,后又在当夜被全国各地26个不同账号取走。

  警方告诉蒋某,“操作须知”上所谓“ATM机事务处理中心电话”:95588的确是工商银行的客服电话,但618-922-95588,有效数字只有8位,即61892295,是一个小灵通号码,后缀的3位数字“588”属于无效数字,是用来迷惑客户上当的。

  银行应为ATM机诈骗案担责

  蒋某认为,ATM机监管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客服电话“95588”一分零三秒无人接听,这些都导致了他的资金损失。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工商银行苏州支行赔偿损失13.85万元和利息。

  苏州工行认为,根据客户在办理灵通卡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工行的服务电话仅为95588,蒋是凭密码转账,责任应当自负;而银行为防范ATM机的操作风险,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因此银行没有责任。

  该案的焦点是银行究竟有无过错。一方面,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犯罪嫌疑人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

  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

  但蒋某和被告银行均对此判决不服,并双双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6月29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法官指出:“银行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遗漏和疏忽。利用ATM机诈骗行为直接关系到市民的财产安全、家庭生存和社会稳定,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这样判,也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5 23:04:55 评论人:奥一网友

法治需要锱铢必较的“监护人”

检察日报 李克杰

近年来,笔者作为一名密切关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注视着法治进程的每一个进步,从事件到判决,从个案到制度,尤为每一次的公民上书、每一起的公益诉讼而感到触动和欣慰。所有这一切,都是法律职业者和现代公民在对中国法治行使“监护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主体意识彰显、权利意识增强的集中体现,这既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进步的坚强后盾。

法治需要“监护人”,法治更需要锱铢必较的“监护人”。现代法治需要两个方面的决定性因素,一是制度的因素,二是人的因素。古希腊的法学家就称,法治就是良法以及良法得到较好的执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但好的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更是法治的灵魂所在。中国古人对法律的理解更为直接和明显,称“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都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实施,法治的实行,离不开“监护人”。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法治尚处于“婴幼儿”时期,从立法到执法,从司法到守法的各个环节还很不成熟,迫切需要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和公民积极承担起“法治监护人”的角色,呵护它,维护它,并为它不断纠偏。

国家立法本身还不完备,法律内部和相互之间还存在许多空白、漏洞、矛盾和冲突,比如国家赔偿还未包含精神损害,刑事被害人还不可以单纯就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多方面的精神权利还得不到保障;互联网时代的虚拟财产还没有法律地位,网民的权益在法律上还没有着落;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公益侵权的法律救济还不到位,等等,所有这些都有待于“法治监护人”指出来,发出呼吁,唤醒立法者,最终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各级立法还不统一,还有大量的权力僭越和内容抵触,地方凭借合法的立法权,大行地方保护主义之风,疯狂限制公民权利,行政立法大肆攫取公共权力,捞取部门利益,架空了法律的权威,消解了法律的尊严,像强制婚检、全面禁摩、禁电、养路费征收之类的立法,迫切需要“法治监护人”发出质疑之声,把问题提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裁决。如果不是“监护人”的呼吁,收容遣送制度也不会如此迅速地被废除。

另外,司法程序还不够合理,还有悖正当程序要求,于是“监护人”不得不为一个死刑犯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而大声疾呼、奔走相告;行政执法还不严格,还存在明显的理解偏差、观念落后和漠视人权之嫌,于是“监护人”也不得不为警察执法中的“示黄”行为而上书最高立法机关,不得不为现行户籍制度的各种弊端而喋喋不休、苦口婆心。同时,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在现行体制下还有不受制度约束之权力,于是“监护人”还不得不企盼权力透明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有人说,法治乃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的监护人。而笔者要说的是,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现代公民与正在形成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都是中国法治不可或缺的监护人。因为“刁民”王海的打假,王刚博士的状告以及“诉讼狂人”郝劲松的“5角钱诉讼”,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法律的实施,推进了法治进步。

总之,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锱铢必较的“监护人”,而且,你、我、他都是中国法治“监护人”中的一员,关键问题是我们有没有意识到这个角色和责任。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4 19:46:58 评论人:奥一网友
应该是怪自己太粗心了,官司再打下去也胜不了,自己找累受,大家对银行没好感是众所周知,但楼主这件事可能没多少人会感兴趣。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4 12:07:10 评论人:奥一网友

楼上的看清楚了,“自动柜员机怎样进行密码修改时的身份验证?”

按照《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修改个人密码的规定,修改密码前必须先输入原来的正确密码进行身份确认。

你看是不是很简单?!只要遵循“次操作次密码”的交易原则,很多涉及建行的案件都不会发生,所以你说这是“大家自己”的问题,还是他们缺乏职业操守和精神呢?

如果不是他们有问题,为什么他们不敢下面回应,而只会私底下做文章??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4 11:40:12 评论人:奥一网友
拜托,大家自己也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出了问题都推给银行也不公道。自动柜员机怎样进行密码修改时的身份验证?验证身份证号?估计到时候又有声音说不便民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4 10:43:10 评论人:奥一网友
银行漏洞弊端多多,自己承认从不承认,反倒不断从客户身上找问题.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3 20:22:50 评论人:奥一网友

被人拍肩膀换走银行卡 盗走3万储户状告银行

 原告律师认为ATM密码修改程序存在漏洞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本报几日前关于ATM“拍肩帮的报道,引起社会关注。昨日记者接到女士的报料,她称自己也遭遇过拍肩帮,银行卡里的3万多元全被转走,她认为银行ATM设计存在漏洞,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越秀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该案。

 

事发前后:一回头就没了3万多

  200657日下午6时左右,女士到位于寺右新马路的建设银行的柜员机取款,提款500元后,她便取卡离开了。两天后,她再次去银行进行补折操作时,却发现卡里面的34300元已被转出。她到银行查询,银行检查了当天的取款录像,发现那天在女士取卡离开后,立刻有陌生人上前操作,将其银行卡的密码修改,然后再转账。女士这才想起来,取款当天,当她操作快要结束时,有个陌生男子拍了一下她的肩膀,说她掉了东西。她回头看了一下,没看见什么,于是就取卡离开了。拍肩帮就是趁她回头的时候,迅速把一张假卡塞入ATM机的出卡口,让她误以为是自己的卡。等她走后,拍肩帮利用真卡还留在ATM机里的机会,立刻上前修改密码,把卡里面的3万多元转走。事后,经过银行鉴定,女士拿走的那张卡是假卡。女士在向银行索赔失败后,将建行寺右新马路支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划走的34300元。几天前,此案在越秀法院开庭。

客户:银行存在三大过错

一、密码修改未设身份识别程序

  女士的律师认为,按照《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修改个人密码的规定,修改密码前必须先输入原来的正确密码进行身份确认。但ATM拍肩帮重设密码的操作行为未设置身份识别程序,违反了行业标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无人值守监控

  此外,小姐的律师还指出银行在其他方面也有违约行为。首先,银行的监控处于无人值守状态。ATM机的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被告的工作效率和利润空间,但银行连起码的监控都难以落实。银行该处自助银行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却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储户,是对广大储户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的漠视,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三、银行卡容易被伪造

  根据相关规定储蓄卡由总行统一设计。正面载有:银行行名、行徽、卡号、防伪标记、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性别英文缩写、发卡日期。储蓄卡背面有磁条、持卡人签名和发卡行简要说明。但被告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无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性别英文缩写、发卡日期,为犯罪分子伪造假卡提供了方便,也容易令储户混淆真卡和假卡。

 

银 行:女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但银行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女士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与银行无关。女士因为个人的疏忽大意导致银行卡被掉包,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在柜员机的程序设计方面,银行认为没有缺陷。只要客户第一次输入密码,没有主动退出操作界面的话,银行一律视为同一个人操作。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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