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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触电身亡 招商物业保安殴打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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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物业使用不合格电器装置,致使清洁工触电身亡,更指使大批保安殴打死者家属,丧尽天良!

    2007年6月5日下午,57岁的清洁工何先生在深圳市南山区阳光带海滨城锦缎之滨进行清洁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阳光带海滨城是2004年入伙,由招商地产开发,招商物业公司管理。

    何先生工作时使用的电源是从小区大楼引出的,事发后经南山区安监局、供电局现场勘察发现:大楼配电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竟然失效了,成了摆设!由于事发后物业公司没有告诉家属何先生的死亡原因,家属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南山区公安分局申请了司法鉴定,结果表明何先生系触电死亡!

    清洁工何先生触电身亡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个事故完全是由于招商物业漠视人命、管理混乱造成的人祸!招商物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事发后招商物业对死者的身后事不闻不问,对死者家属更无片言只语的交代。

    事发已近两个月了,招商物业态度仍然是傲慢无礼,不愿负责,家属无奈之下,只得于7月24日上门,万万料不到招商物业丧心病狂,调集二十多名保安,指使其中数人,竟然当着招商派出所近十位民警的面,对手无寸铁的死者家属大打出手!谁无父母?谁无妻儿?对弱不禁风的妇孺你们何以竟忍心下此毒手!

    一、漏电保护器失效是清洁工致死的直接原因,这在你们管理的小区是特例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从出事到现在已经过去近两个月,你们有没有亡羊补牢,本着对清洁工、对小区住户的人身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对小区的所有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排查?所有的电器在使用时由于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发生漏电,如果漏电保护器失效,事故可能再次发生!

    二、何先生被发现触电时,并未死亡,仍有生命迹象,正是因为招商物业为了推卸责任,刻意隐瞒触电事实,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毁掉了何先生被救生还的机会,对此,招商物业罪责难逃!

    三、事发现场触电痕迹明显,而物业公司却刻意隐瞒触电身亡的事实,推卸责任,死者家属万般无奈之下只得申请司法鉴定,导致死者无法保全完整的遗体,造成了家属精神上的双重痛苦!

    四、在明知自己于清洁工触电身亡的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竟然不参与治丧,不处理善后,让处于痛苦中的死者家属由失望而愤怒!你们的道义何在?良知何在?发生了如此重大事故,招商地产、招商物业竟然不闻不问,你们良知何在?

    五、为何让清洁工使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自制工具水下作业?人命岂能如此儿戏!招商物业,你们是如何监督清洁公司工作的?招商物业,你们和清洁公司之间到底有什么猫腻?

    六、作为保护用电人员安全的漏电保护器,使用时间最多不过三四年,竟然会失效,成了摆设!是招商地产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还是招商物业管理混乱,平时对如此重要的安全设施根本就不检修?是谁如此大胆,竟敢在保护人身安全的设施上玩忽职守?

    如今,死者八十一岁的老母亲已到风烛残年,尚不知与独子已是阴阳两隔,近来常常喃喃念叨:“我儿这是怎么了啊,好久不来电话了……”家人虽一再设法隐瞒,但到再也无法隐瞒之时,老来丧子之痛,她是无论如何不能承受的!恐怕又是一条人命!相依为命数十载的妻子失去了精神支柱,一下子老了许多,终日神情恍惚,喃喃自语:“老官子,你怎么丢下我一个人走了……”。肇事方,你们但凡有丝毫良知未泯,就应该立即给死者家属道歉,负起你们应负的道义和法律责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分析事故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领导之责任!人命岂能如此儿戏!
      
死者亲属
2007年7月25日

招商地产电话:0755-26819600     招商物业电话:0755-268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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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2-2 19:30:39 评论人:奥一网友

让招商局及其下属招商地产,物业滚出深圳!!!

太无人道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1-23 7:54:08 评论人:奥一网友
对于蛇口来说,招商局是皇帝!招商物業無人性.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8-21 15:09:24 评论人:奥一网友
要招商偿命,他娘的,简直无法无天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8-6 11:59:31 评论人:奥一网友
招商物业中、上层都是皇亲国戚!牛得很!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8-3 9:47:38 评论人:奥一网友

招 商的管理層簡直是一群豬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8-3 7:04:47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我看了城市主场的帖子,我认为楼主对楼下泼墨汁,有些下三烂。楼下没什么不对,楼上的作为却是是流氓行为,让网友见识你的流氓嘴脸,炒作你的名气了,城市主场也有名气了,买家还来吗? 真是一个没有脑子的雌流氓!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8-3 7:04:28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我看了城市主场的帖子,我认为楼主对楼下泼墨汁,有些下三烂。楼下没什么不对,楼上的作为却是是流氓行为,让网友见识你的流氓嘴脸,炒作你的名气了,城市主场也有名气了,买家还来吗? 真是一个没有脑子的雌流氓!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31 8:04:12 评论人:奥一网友
招商物业还没有给家属一个合理的交待吗?让人痛心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30 16:41:07 评论人:奥一网友

http://webbbs.oeeee.com/articles/2007-7/26/6055772_1.html

物业管理业主,谁管理物业?找几个打手=物业公司?


物业牛气轰天,他不是业主的服务部门,在他的地盘下,你只能听他的规矩,找几个打手就可以摆平物业纠纷,这物业和万恶的旧社会里的地痞流氓有何分别? 物业管理费如同保护费!我们业主就是他们压榨的对象!

今天我要说的是招商物业,这个万恶的社会渣子,只要涉及到他的利益的问题,一概推卸责任!大家看看下面的帖子,打人置人于死地!

〉〉〉〉〉清洁工触电身亡,招商物业指使大批保安殴打死者家属!

〉〉〉〉〉招商物业一手遮天,扬言“你去法院告我们吧”


如果一次危机反映不了一个物业单位的问题,那么今天又发生了一起同样的不负责任的事件,至少说明找招商物业只不过就是找几个打手成立的一个物业公司!

招牌是靠“德“累积的!当那天一个公司没有“德“,每天被人唾骂,招商这个招牌,不就是一块人人都可以在它上面拉屎的烂招牌了么!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30 10:06:08 评论人:奥一网友
哦!这里很热闹啊,说明有良知的人还是很多的.顶!我靠他招商物业!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9 15:50:01 评论人:奥一网友

"楼主为什么不去法院公断?"大家打开这下面的连接看一下,

 

http://www.pmabc.com/html/50/t-40350.html   其中类似的一段,口气象极了

...物业带人上门打人"我得罪那位了? 这位老总也和我"激动"了起来,说冲我"国骂"物业李主任的行为,招商就这样了,你去法院告我们吧。。。。。呵呵。。。。不正视自己的所为,不尊重现实,不尊重物业法,你们总有一天在人民的正义地下"灰飞烟灭"!招商百年的招牌,过不了百天! ....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9 15:41:04 评论人:奥一网友

 

受害者作为第三方,由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的共同过错致死,理应找第一方,第二方承担责任!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8 20:16:34 评论人:奥一网友
楼主为什么不去法院公断? 为什么歪曲基本事实蒙蔽不明真相的网友?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8 20:12:47 评论人:奥一网友
楼主歪曲基本事实,有流氓讹诈嫌疑!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8 19:58:31 评论人:tom8815
楼主误到粪青门! 物业只提供电源,其余的人员及设备都是清洁公司的。并且清洁公司是包设备、包材料、包安全的大包合同。怎么能去找物业的麻烦?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8 19:58:18 评论人:tom8815
楼主误到粪青门! 物业只提供电源,其余的人员及设备都是清洁公司的。并且清洁公司是包设备、包材料、包安全的大包合同。怎么能去找物业的麻烦?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8 19:58:06 评论人:tom8815
楼主误到粪青门! 物业只提供电源,其余的人员及设备都是清洁公司的。并且清洁公司是包设备、包材料、包安全的大包合同。怎么能去找物业的麻烦?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8 15:28:29 评论人:奥一网友

难道就没有哪个部门来管管吗?

两个月的时间,职能部门是摆设吗?!

难道就这么难调查清楚了吗?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21:34:11 评论人:奥一网友
招商物业竞然这么猖狂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9:56:09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他奶阿奶的!招商物业也那么坏啊!!!派出所都是给他们灌饱了!!站一旁不管!!太欺负人!!这些保安也是啥B,都是内地来深圳,混口饭吃,人说同病相怜,可他们打的出手?废物一团!!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6:42:29 评论人:奥一网友

提供有安全隐患的电源导致人死亡,这是侵权,去学学法律.......

如果有人雇人去杀人,写个合同........就没有责任了吗?......相反他是主谋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6:30:04 评论人:奥一网友
前面的就不用再多说了,逃避责任.......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6:27:11 评论人:奥一网友

供电公司的输电线电线掉在地上发生事故,供电公司要不要负责?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6:23:38 评论人:奥一网友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电源"

提供有安全隐患的电源不构成过错吗?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6:20:28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个问题还是上面问题的延续,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电源,这在合同里面应该有规定,使用电源后的其他安全问题,物业公司是不负责的,相反,由于使用这些电源造成第三方损害,负责赔偿的是使用人,而不是提供电源的人,结果是清洁公司自身人员的死亡,理应由使用电源的清洁公司负责,而不是提供电源的物业公司。照你这种逻辑,所有的触电事故都可以去找电力公司赔偿了,电源都是他提供的。清洁公司提供使用的电器有安全隐患才是至死的主要原因。”

 

有人拿把刀子站在那,你撞死在刀子上,你要不要负责?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4:32:11 评论人:奥一网友

哎,这个社会呀,真让人失望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3:55:19 评论人:奥一网友

太可恶了,社会怎么成了这样子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3:13:36 评论人:奥一网友
光发劳骚没用,要抓紧时间搜集证据走司法程序与他理论,相信正义战胜邪恶!我们支持你!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1:50:46 评论人:奥一网友
史上最坏的垃圾物业公司。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1:29:40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

感慨!……希望此事能受到重视,得到妥善解决。

农民的命就是不值钱,强列建议家属不要收钱,要他低命.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10:01:09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从另外的角度思考一下你提出的问题:  

  一、漏电保护器失效是清洁工致死的直接原因,这在你们管理的小区是特例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从出事到现在已经过去近两个月,你们有没有亡羊补牢,本着对清洁工、对小区住户的人身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对小区的所有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排查?所有的电器在使用时由于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发生漏电,如果漏电保护器失效,事故可能再次发生!

因为后面的原因,这条不辩驳!

    二、何先生被发现触电时,并未死亡,仍有生命迹象,正是因为招商物业为了推卸责任,刻意隐瞒触电事实,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毁掉了何先生被救生还的机会,对此,招商物业罪责难逃!

请举出耽误抢救时间的实例出来,没有清晰的事例是无法说明问题的,第一、物业公司有没有即使断掉电源;2、有没有拨打120的电话;3、存不存在阻碍其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情况。

    三、事发现场触电痕迹明显,而物业公司却刻意隐瞒触电身亡的事实,推卸责任,死者家属万般无奈之下只得申请司法鉴定,导致死者无法保全完整的遗体,造成了家属精神上的双重痛苦!

有没有责任要看服务合同,不是谁说谁有责任,谁就有责任,死者的死因需要第三方鉴定,这是常识,不存在增加家属痛苦的说法,更何况,物业公司就算承认是触电死亡,他不一定是此案的被告啊,他承认也没用啊,真正打官司还是需要权威的鉴定。

    四、在明知自己于清洁工触电身亡的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竟然不参与治丧,不处理善后,让处于痛苦中的死者家属由失望而愤怒!你们的道义何在?良知何在?发生了如此重大事故,招商地产、招商物业竟然不闻不问,你们良知何在?

这些是道德范畴的东西,明知触电身亡,自己没有责任和义务,不一定要参与慰问,他不是招商的员工,在家属都觉得是他们的责任的时候又没有明确的裁决的情况下,去探望和问候,谁能保证他们绝对的安全。

    五、为何让清洁工使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自制工具水下作业?人命岂能如此儿戏!招商物业,你们是如何监督清洁公司工作的?招商物业,你们和清洁公司之间到底有什么猫腻?

那要看物业公司和清洁公司的合同情况了,通常行业的做法是物业公司外包后,只管结果,工具和消耗品都是包含在合同价款里面的,清洁公司使用的工具应该由清洁公司自行保证安全,安全责任应该在清洁公司,而不是甲方的监督问题,甲方有监督的权利,但是没有承担后果的义务。

    六、作为保护用电人员安全的漏电保护器,使用时间最多不过三四年,竟然会失效,成了摆设!是招商地产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还是招商物业管理混乱,平时对如此重要的安全设施根本就不检修?是谁如此大胆,竟敢在保护人身安全的设施上玩忽职守?

这个问题还是上面问题的延续,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电源,这在合同里面应该有规定,使用电源后的其他安全问题,物业公司是不负责的,相反,由于使用这些电源造成第三方损害,负责赔偿的是使用人,而不是提供电源的人,结果是清洁公司自身人员的死亡,理应由使用电源的清洁公司负责,而不是提供电源的物业公司。照你这种逻辑,所有的触电事故都可以去找电力公司赔偿了,电源都是他提供的。清洁公司提供使用的电器有安全隐患才是至死的主要原因。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9:35:45 评论人:奥一网友

有理就直接起诉,要求调解就很难说是谁有理谁没理了!

建议家属直接起诉!找企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你们真有理的话!)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9:15:50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不将招商物业绳之以法,不能平民愤!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8:47:57 评论人:奥一网友
顶起  要真属实的话也太黑了点 平常总认为招商和华侨城这两个企业是负责任的大集团   楼主要发些照片啊 才会有更多人支持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8:28:58 评论人:奥一网友

强烈鄙视招商物业,垃圾物业

感慨!……希望此事能受到重视,得到妥善解决。

希望招商物业能够做出解释,还家属一个公道

强烈要求职能部门关注此事,给已去的人和他的亲人一个满意的交待。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7 2:40:10 评论人:奥一网友
现在有些公司做大了,就财大势大,欺你没商量.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59:18 评论人:奥一网友
政府部门管不管,天下是否有公道,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58:08 评论人:奥一网友

是啊,国家法律应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但是这个时个,法律在哪里去了,像这种问题,那些参与者应该一个个的全部受到严惩.如果是事实,我一定支持你.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57:32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我们懂的官官相护的道理,知道正常的申诉途径只能是死胡同一条。最近几年,媒体的力量越来越大,好多冤案就是由于媒体的如是暴光,才得以昭雪。请正义之士伸请援助之手帮帮我们,也算帮住中国法律的公证吧!谢谢!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56:53 评论人:奥一网友
正义之士伸请援助之手帮帮我们,也算帮住中国法律的公证吧!谢谢!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55:50 评论人:奥一网友

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共同劳动和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聪明的企业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发挥规章制度的重要作用。
依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现代企业的一个明显标志。优秀企业大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运作平稳、流畅、高效,基本上可以将问题防患于未燃。尤其是在在今天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全、运行良好的规章制度让企业尽作有准备之战,使之胜券在握,也可以让企业不战而屈人之兵,赢得领先的竞争优势。
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企业单方设定的,企业管理者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通常很少会关心员工的看法和利益。在很多企业看来,只要规章制度定出来了,行也得执行,不行也要执行。这样做不仅不会使规章制度的良性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还会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比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等,尽管这些制度本身并不违法。更危险的是,事实上有些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就可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违法的隐患,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易才集团总裁助理翟继满就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常被人们称为企业的内部“法律”,既强调了它的规范性,又强调了它的“内部性”。其实,规章制度的“内部性”一般只体现在其制定过程中,即主要反映用人单位的意志;就其实施过程来说,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即主要作用于员工。这也是企业规章制度过去常常被人诟病的地方:独断专行的内部“法律”往往起不到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倒经常是引发争议纠纷的“导火索”。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6月29日最终得到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专门给企业的规章制度定了“新规矩”。新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面对《劳动合同法》定的“新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清楚它带来的巨大挑战和风险, 易才集团专家翟继满先生指出“新规”给企业带来的挑战之一就是“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违法将导致制度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怎样才能做到既发挥规章制度的有效作用,又能有效避免新法带来的风险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首先需要作的就是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掌握《劳动合同法》条款的内容和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为了帮助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更好做到这一点,易才集团特在全国巡回举办“劳动合同法超级律师大辩论”活动,帮助更多的HR们尽快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此次《劳动合同法》宣解和培训工作的官方合作伙伴,易才集团拥有大批劳动合同法专家、学者和官员,可以解决各类用人单位在新法实施后面临的诸多问题。据悉,易才集团主办的第二届“新人力高峰论坛”即将举行,届时有更多的权威专家、学者和官员就新《劳动合同法》发表权威观点。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53:56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我泪流满面”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52:50 评论人:奥一网友
人的一生有三件事不能等


第一是“贫穷”

贫穷不能等,因为一但时间久了,你将习惯贫穷,到时不但无法突破自我,甚至会抹杀了自己的梦想,而庸庸碌碌的过一辈子……

第二是“梦想”

梦想不能等,因为人生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历练和想法,试想一个问题:如果你20岁时的梦想,在60岁的时候才得以实现,那会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

譬如说你20岁时的梦想是希望能买到一辆法拉利的跑车,然后到德国的无限速公路狂飙。你一直努力工作,好不容易到60岁了,总算买得起跑车了,但要实现年轻时的梦想,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吧……
第三是“家人”

家人不能等,或许我们还年轻,未来有很多的时间可以让我们摸索、打拼,但是家人吗?他们还有时间等我们成功吗???还有时间等我们赚到钱,让他们过好曰子,让他们以我们为荣???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是很多人的痛,也是很多人一辈子的遗憾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45:44 评论人:奥一网友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7-26 23:43:47 评论人:奥一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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