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7月1日正式实行。该法实施被认为是农村合作组织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被公认的一个最大作用是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这一直是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以前务工身份不明确,没有法人地位,依法规范注册农民合作社取得了合法地位,成为真正的农民专业组织,有了市场主体的身份,在抵御风险、谈判价格、融资、规模经营上的优势都远盛于从前,这是实质性的突破。
在深圳市务工多年的外地农民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即兴奋又高兴,我们按该法联合了公司及个人六个成员7月18日前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注册深圳市农民工建筑劳务专业合作社可是分局工作人员告知,深圳市没有农民,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执照和表格等;能否注册农民合作社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我们倍感失望,下午电话联系了深圳市工商局12315咨询,得到更失望的消息是"还不知道该法规,叫我找窗口咨询";哎,难道经济特区工商局可以歧视农民工注册农民合作社吗?其他各省市都能成立农民合作社深圳就不需要农民工吗?难道经济特区可以不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吗?我们期待回复。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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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