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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产期间竟被公司无故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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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故事

    在深圳特区这个《劳动法》和《妇女保护法》那么健全的社会居然还会有以下这样的事发生。

    小茹于2004年1月8日就职于南山区某大型公司会计部,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并没有出现任何失误及客户、供应商的投诉。由于小茹工作十分敬业,熟练工作流程,熟悉大陆会计法规,公司于2005年10月给予了小茹一次升迁的机会。小茹在任职期间从未出现过违反厂规厂纪的情况,经公司批准,于2006年10月19日起休产假至2007年1月16日止。小茹于2006年10月18日上完班后当天晚上产生下一名女婴,然而在小茹刚生完的第十天就接到了公司的E-MAIL通知要解雇她。

    其实在2006年10月公司的第一批裁员中已有小茹的名单了,百思不得其解。小茹能理解公司精减人员的政策,但不明白公司裁员的标准是什么?论学历,专科出身;论经验与资历,从事了五年的财务工作并且有大陆财务人员的上岗资格;论年龄,不足二十七岁,正值事业开头的青春年华;论道义与法制,当时正处于怀孕的后期,是受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所保护的对象,而且尽管这样,仍然按时按质完成份内工作。可是为什么在这关键时刻精减的人会是小茹呢?会计部保留的人员中只有初中水平又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甚至连工厂的基本的付款方式都不懂却是精英?真不知道这样裁员是为保留人才还是以手中的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由于当时所处的形势让小茹内忧外患,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小茹比实际预产期提早了一个月生下宝宝(预产期是11月19日,她却在10月18日产下宝宝)。宝宝出生时仅仅只有五斤重。小茹按公司人事部的规定办理了休产假手续,会计部的第一批裁员手续不知何种原因没有执行,第二批于2006年10月28日执行,而此时小茹刚生完宝宝十天却收到公司E-MAIL人事通知她的名单还在被解雇人员中,小茹真的很纳闷,很痛苦,相信此时的痛苦无疑是用一把尖刀插入了心脏。小茹忧心重重刚坐完月子的时候,同事又打电话告诉她,主管刘某叫电脑部强行将她所用电脑解密,问小茹是不是已办理了离职手续。在小茹人生最脆弱,最无助,灵肉受折磨的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小茹不能理解,在她兢兢业业地工作背后到底得罪了谁?是为公还是为私要把她往绝望的坑里推?

    小茹好不容易熬到了休完产假,以为公司不会再执行解雇的决定,但一回去主管刘某就拿了一份“协议解雇赔偿”给小茹签,还叫她不用来上班了。为此,小茹找到了人事主管陈某,她说:“各部门各自为政,我们也无权过问。”小茹又找到了财务经理郭某请休年假,他拒签。小茹看了主管刘某的那份“协议解雇赔偿”,内容只给工龄、没有提前通知及双薪的赔偿,且赔偿的基数是按产假工资(即按基本工资)给予赔偿,小茹要求支付哺乳期工资及按休产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的基数,主管刘某刻薄地说:“不可能的,公司给你这个已算不错了,如果你不签这份协议你就一分钱也别想拿了,“解雇书”我已帮你填好了,明天到人事部办理手续。”

    在生存和生活的压逼下2007年1月18日小茹带着刚满三个月的宝宝来到公司签下了不平等的协议,怀着悲伤的心情离开了工作了三年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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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7-31 17:06:26  
真有这样的事吗?如果是真的广大媒体应给予爆光一下他们,不要让类似的企业横行无忌,无视中国的法律法规。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7-31 17:27:41  
实在可耻!
# 评论人: 也爬上墙头等红杏 评论时间:2007-7-31 18:55:21  

气愤...好象9月1号深圳有一个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出台,关注......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7-31 19:51:14  
炒作什么!!!!!!!!!!!!!!到劳动局告就是了!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0:17:03  

与弱小女子斗,太可耻了!《劳动法》是如何保护妇女权益的,对于无良的老板是否起到真正的作用呢?!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0:31:02  
还算有点幸运,没在你怀孕的时候就将你解雇就不错了,很多公司一旦发现女员工怀孕,立马解雇。现在是资本家的天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1:02:11  

怎样才能获得产假三个月的工资呢,我再过2个月也要生小孩了,但是询问公司元老级的人,人家都说三个月算请假,一分钱都没有,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我们厂厂长说,即便我们跟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跟我们购买社会保险也是没用的,真的是这样吗?

希望有专业人士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1:17:41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能将其裁员.公司与小茹签订的协议解雇赔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无效.小茹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应按正常上班标准发放工资.

 

陈律师  88879929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1:35:28  

还好,我的公司很好,在怀孕期间大家都很照顾我,也休了4个月的产假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1:38:36  

太气愤了!不过这位女士是不是应该将这个公司投述到劳动局去呢,自己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轻易放了这家公司,最好将这家公司爆光,让大家都知道,让以后跟这种情况类似的人都不再受这种伤害呢,让这样的公司受到法律的制裁。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1:48:44  
这种情况很普遍,作为受害者也没有必要这么悲观,愿意花点和精力到劳动部门告他们,应该可以拿到应得的赔偿的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2:24:55  

还某公司,还签了协议

上帝也只救那些愿意拯救自己的人。你呢?指望谁来搭救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2:44:49  
请劳动局 出来管一下这些无良企业了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4:33:04  

现在说没有作用了。

当时你该跟你那个主管学习,他来阴险的,你也可以来啊,他做的是犯法的事情,你为什么不可以花钱请几个人把他打一顿呢,只要不打太过头就行。要知道在深圳只要你花钱是可以办事的。维护自己,要以牙还牙的。讲道理现在很多时候行不通了。

就象很多开发商跟小业主的矛盾一样,开发商很强势,在业主们主张权利的时候,他会搞些手段来制造事端,听多了很多牵头的人被开发商打的事情,但最后没一个被破案的,还不是保护开发商的利益。这年头动口不如动手!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6:08:16  
深圳大多数企业都是这样,我老婆也是,有什么办法呢?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6:12:09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能将其裁员.公司与小茹签订的协议解雇赔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无效.小茹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应按正常上班标准发放工资.

 

陈律师  88879929

 

就是这个单位应正常上班标准发放工资的规定导致这么多的企业不敢要怀孕的女工.合理来说,应该给予产假,但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要只站在雇员的角度,公司也是家,多为这个家考虑一下,你会得到更多.

如果企业完全按照劳动法执行,很多都会经营不善的,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影响的人会更多.

试想 如果只是一个10多人的小公司同时2名获以上的人休产假会是什么情形?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想不辞退产假员工都没办法.公司的财务部如果人少,走了一个马上要有人顶上,不然工作无法进行.而产假人员回来以后2人在同一个位置公司该如果处理呢?

是社会的问题,不是单个企业的问题.如果国家富裕社会福利好,企业活得轻松,员工也轻松.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16:29:22  
氣憤,去勞動部門告他.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23:07:59  

这世道就是这样的啦.

有钱有时间倒无所谓可以和公司打官司耗下去.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1 23:48:30  

有本事把单位名称说出来啊,不敢就别在这讨论.

前阵看大家讨论富士康的问题,现在出这种事怎么不暴光啊.看来还是树大招风啊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2 8:43:07  

深圳有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某些垄断行业)也是如此做法.员工怀孕了,就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绝对不是以怀孕为理由,而是以工作岗位被人顶替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所以,好多深圳的垄断行业的国企的临时工是不敢随便怀孕的.同样是怀孕,正式工的工作是绝对稳定的,正式工的岗位是没有人敢顶替的?为何正式工和临时工在怀孕后的差别就是如此之大????社会的悲哀还是人类的悲哀?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2 13:05:15  

谁能救救我们这些弱者呢?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2 13:10:02  

网友们问叫什么公司,让我来告诉你们,是亿利达.但我现在还在这公司上班所以不便写上我的真实姓名,但我还是很清楚整件事情,而且现在好像还要去解雇类似的人,不知道那天会到我呀?真是惨呀?谁能告诉我该怎么办呀?

# 评论人: 奥一网友 评论时间:2007-8-2 17:43:56  
啊,原来是亿利达,真是够恶心的了,那么大的公司居然用这恶毒的手段对付这样的弱女子,这样伟大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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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8-5 20:50:37 评论人:奥一网友
应该不用走到打官司这一步吧?如果此事是事实,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只要媒体肯跟进,相信当地劳动保障部会很快就搞定的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8-5 10:17:40 评论人:奥一网友

可以从法律途径求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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