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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老人续:钱军案近日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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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福田检察院打电话给欧阳女士说,目前正在积极准备钱军的公诉材料,欧阳家可提出刑事附民事赔偿要求。对于这件事情,欧阳老伯一家表示,他们放弃对钱军的民事赔偿要求,只要求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福田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接到检察院的公诉后会尽快安排公开审理此案。

  据被钱军当街殴打的欧阳老伯的女儿介绍,昨天,福田检察院有关人士给她打了电话表示,现在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准备对钱军提起公诉的材料,应该在近期可以向福田法院提起公诉。欧阳家可以聘请律师,准备相应的材料,对钱军提起刑事附民事赔偿的要求。欧阳女士说,为了避免其他种种说法混淆视听,他们决定放弃对钱军的民事赔偿要求,只要求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的嚣张态度应该有一个教训,以避免日后再伤害其他无辜的人。据福田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接到检察机关对钱军的公诉书后,法院会按照相应程序,尽快安排公开审理此案。一般在接到公诉书后,会在二十天至一个月左右安排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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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1-9 23:39:22 评论人:奥一网友
杀一儆百,刑事和民事都要追究责任,不要放过这种人.有几臭钱牛B.这种没良心该....杀.....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9-8 2:30:56 评论人:奥一网友

请江苏省相关执法机关的领导们关心过问此事!

江苏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克扣、拖欠业务员的提成工资问题从068月开始我就举报上访至今,到底归谁监管?

现举报江苏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克扣、拖欠业务员张玲的提成工资等等系列违法行为,特依法申请:请处理!!!

申诉人:张玲(简称我)女,汉族,1969325,身份证号为413028196903251920,原系江苏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于江阴市长山渡江二村三幢301,联系电话:13382299299邮编:214429

被诉人:江苏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开发园区蟠龙山路29,法定代理人:刘成龙,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510-86131538邮编:214437

1.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克扣、拖欠我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为江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级下发了文件,在网上登有可查询。(我下载打印了)“……2.关于劳动者追索拖欠、克扣工资赔偿金的问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或者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况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无权处理。……”所以请江阴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们及劳动监察大队领导们依照地方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申诉人张玲与江阴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克扣并拖欠劳动纠纷一案。

2.依法审查我与被诉人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及被诉人(单方违约随心所欲)下发的(通知)及(销售部的有关规定)等等。

3.现特依法向你部门举报:根据《劳动法》第1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第20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0条、2124条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3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属违约。第58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

我于200365应聘于被诉人公司做营销工作。当时在江阴人才交流中心谈:提供劳动条件报销差旅费用,底薪500元,加上销售设备后所签订合同3%提成。我于69开始投入工作当年就与河南安阳丶济源等钢厂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2003年春节不久我又与南通钢厂丶河北敬业钢厂签订了合同。并且被诉人公司2004年之前有始以来第一笔大合同378万(河北敬业)是我独立完成高价中标所签订。我在被诉人处工作3年多来所签的三十多单合同当中大多是高价中标。多次得到前董事长刘志荣及副总刘玲的表扬认可。200442被诉人东辰公司在与我有事实劳动关系后10个月后才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5年),违反了《劳动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之规定。同时我已销售产品签订合同500多万元,提成十几万也未结算。200571被诉人第二次又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两次签订合同时间相差15个月加上第一次10个月共计25个月,两份劳动合同内容有着本质的不同。表达的都是维护被诉人的权利,而我的权益又在哪里保护呢?《合同法》40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很明显被诉人主观动机不良,蒙骗我以达到克扣拖欠之目的。《合同法》41条明确规定:当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两份劳动合同都是被诉人事先起草完整再逼迫我来签字的。20054月份被诉人擅自以〈通知〉的形式违约,20062月被诉人又以〈销售部的有关规定〉又一次再违约。多次违约变更劳动条件足以证明被诉人不择手段变相、强制违约在先。2006227被诉人拖欠克扣我2005年劳动报酬11500元,结算单是副总刘玲打印好逼迫我签字的,如我不写(2005年业务费已结)这几个字被诉人拒绝我结算业务提成工资,(其实我明白已结过和结清是两个概念)05年业务结算单的日期也证明被诉人拖欠我业务提成工资90823元达两个多月之久及强制克扣了11500元。04-05年被诉人多次说给我高价中标额外的奖金也拖欠至今,而财务副总刘玲开会表态奖励我的一台电脑也未兑现。(3)《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1.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诉人处做销售期间,每次投标签订合同都要经被诉人授权代理,我所联系业务需要的名片都是被诉人统一印发,签订合同需要公章都是以被诉人东辰公司的名义来完成任务的。和客户签销售合同同时,留下被诉人东辰公司的财务账号以便客户汇款给被诉人。我回东辰公司后把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交与财务副总刘玲登记。因为我不是被诉人东辰公司的股东,不享受被诉人处的企业的效益分红,所以也不应当承担风险。我只是一名普通的销售员,职责是将合格产品销售出去。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以及维修、保修、售后服务不属于我职权范围内能办得了、办得好的。被诉人所生产的设备销售时都是先发货后分多次收回款,加上设备都有质量问题。这也是被诉人东辰公司经营策略与管理失误造成的问题与我无关。河北敬业钢厂长达6页盖章签字索赔证明被诉人所生产的设备偷工减料有重大质量问题,其他钢厂资金未收回也是因为被诉人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好,售后服务不好等等造成。我对被诉人生产产品的质量是没法掌控的,资金回笼的信息也不得知。证据表明被诉人2005年偷偷隐满河南济源钢厂到帐资金3万多元,以达到克扣我业务提成工资1000多元之目的。从两份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来看,合同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2条、第3条规定‘乙方业务提成按贷款资金到帐情况结算,乙方应对贷款的全部回收负责,并预留乙方提成的20%作为保证金待回收后结清’。2006年2月28日被告下发的(销售部有关规定)第7条中规定:‘若两年内所有余款未收回者,公司、个人各担50%’。上述明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作为被诉人的业务员外出联系业务是受被诉人的委派,代表的是公司,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引起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是厂家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我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由我来承担责任,况且被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合同款不能回收是由于的过错造成的。由于被诉人提供伪劣产品而引起客户索赔导致货款不能回收,这种纯属被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后果凭什么要我承担?难道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就应该任凭宰割?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河北敬业集团造成损失引起索赔,致使货款不能回收,被诉人竟也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责任。纵观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欠款不能收回是每一个经济实体在交易中要面临的正常经营风险,风险应该自负。假如客户违约不按合同支付贷款,应该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怎么能将风险转嫁给我让我来分担?我辛辛苦苦拿回订单却很可能劳而无获,还要自己掏腰包给公司弥补损失,这公平吗?所以被诉人货款不能收回的责任应由被诉人自己承担,货款不到帐就不与我结算业务提成工资让我承担风险责任的约定明显失公平!

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补办缴纳20036月至200412月我的相关养老保险(被诉人2004年单方强制克扣我3300元工资,克扣时说明是交2004年我个人养老保险)。并补办缴纳我退工单手续未办出之前所有的相关保险(含失业保险),赔偿因被诉人单方违约造成我失业至今的全部损失。其实2005年7月1日第二次所签劳动合同其它事项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业务员的提成工资特殊情况也可特殊待。这里特殊情况应理解为:被诉人应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时,特殊情况按销售合同总额及时结算结清业务员的提成工资。因为1被诉人先违约不提供劳动条件,2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被诉人应按销售合同总金额及时结算结清业务提成工资’。2006年9月26日我邮寄的辞职申请书表达的很清楚:因为被诉人违约在先逼迫我提出辞职,以达到拖欠克扣之目的,以后被诉人的系列行为也证明了。我一直在外出差收回款,在收到被诉人寄来函告后(电话已协商好了),于20061110将河南信阳钢厂回款交与被诉人。在办理完相关交接工作后,被诉人处副总刘玲马上翻脸,态度很恶劣地要挟我,必须出具文字声明证明我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否则不予结算工资也不办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因此双方发生了很激列的争吵并报了案(110)。江阴长山派出所及君山派出所分别调解处理过。被诉人千卡万刁为难我再就业,一直拒绝我办理离职手续至今,所以请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被诉人应支付我离职补偿金、赔偿金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被诉人所作所为已严重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被诉人应按工作年限向我支付离职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至11条等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3840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我与被诉人所签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20036月9日04年合同注明)――20061110(原商定办理辞工手续之日)时间为3年零5个月,应按4年计算。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按我06227的提写申请,处副总刘玲签字(同意按此业务提成结算并加盖被诉人公章认可)的申请书, (703555 (06年安徵芜湖钢厂签订的555万元有证人证言)×3%(310196)×4%=58万÷12个月=4.833万元/月平均工资×4个月=19.332万元工作年限应得离职补偿金,故被诉人应向我支付工作年限应得离职补偿金为19.332万元。

被诉人应向我支付因拖欠工资应付的经济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5条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赔偿金。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重了对此行为的处罚力度,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应得1—3倍的经济赔偿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还补充规定,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金按劳动者应得报酬的3—5倍确定。我本着合理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被诉人按我应得报酬的3倍赔付经济补偿金,故被诉人应向我支付此项经济赔偿金201.5454万元(67.1818×3)

被诉人应向我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累计:[(1)19.332万元十(2)201.5454万元]×50%=110.4387万元

我己自觉履行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被诉人应向我支付三年的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金58万元。

首先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具有双务性。但遗撼的是,被诉人事先起草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员工设置,其中的违约责任也是单项约束员工的。作为员工没有什么需要厂家保密,倒是被诉人有许多不光彩的作为,需要员工为其遮掩当然也就不存在被诉人违约的情形,而只有我存在违约金的风险。所以该条款也属单方强制条款。应双方制约。其次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应具有补偿性,因此用人单位为此应给予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双方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诉人将保密和竞业禁止费包括在工资内,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3条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工资是劳动者因付出的劳动而应得的劳动报酬。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补偿金显然不是劳动报酬,而是一种就业受到限制后补偿。所以从本质上来工资和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补偿金,并不是一个概念。工资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包括保密补偿金和竞业禁止义务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的,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很显然被诉人既要求我担保秘密和竞业禁止责任,又企图回避自己的义务,不打算给付经济补偿这对我是极不公平的。其次我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被诉人的商誉,为了避免因我的原因造成客户流失,已经自觉履行并愿意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所以我有权要求被诉人给付补偿费。按照说《江苏省劳动合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同时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其中年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我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报酬总额(06年工资58万元/年对帐为准),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故被诉人应向我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58万元。    

我要求被诉人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首先被诉人故意违约,一次又一次利诱许诺。逼迫我蒙骗我先提出辞工申请,以此好推诿自己的义务,并多次剥夺我的权力和利益。造成我很长时间以来是心力憔悴神经衰弱,担惊受怕抑郁老担忧付出了艰辛而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事实果然如此。在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被诉人因为是企业家大老板财大气粗仗势凌人态度蛮横恶劣。我据理力争百般请求无济于事。被诉人就是拖欠丶隐瞒事实真相,并威胁我黑白两道皆通,就不给你工资愿到哪儿告随便好了。(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一个离开的销售员,要么含恨而走,要么对簿公堂)。因为上访告状浪费了时间,也耽误了挣钱。心灵也受到创伤,名誉也受到负面影响。有可能是遥遥无期,有可能是付出生命代价。以上足以证明被诉人东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不讲诚信的,被诉人以上种种行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我要求被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补偿金。

被诉人应依法承担因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从整个案件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一切过错都在被诉人。在进行仲裁之前我曾找过被诉人东辰公司及其它公司领导(银行、兴澄钢厂)出面调解,可是被诉人却毫无诚意进行协商处理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再次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费用完全是被诉人违法行为造成,所以仲裁费用理应由被诉人承担。综上所述我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必须解除,同时被诉人还应支付我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金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对于因被诉人的过错造成我不能就业而带来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1.依法撤消我与被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部分(公平部分仍然有效)。要求被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书面所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及保密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

2.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退还我相关的保险卡、医疗卡(已被被诉人冻结不能使用)。并补办缴纳20036月至200412月我的相关养老保险(被诉人2004年单方强制克扣我3300元工资,克扣时说明是交2004年我个人养老保险)。并补办缴纳我退工单手续未办出之前所有的相关保险(含失业保险),并赔偿因被诉人单方违约以至我失业至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116万元。

3.被诉人向我支付未结算的业务提成工资67.1818万元、根据劳动法规定25经济补偿金16.7955万元,从工资中克扣的差旅费1.15万元及电话费900元。(对帐为准)

4.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按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合计为:19.332万元。(对帐为准)

5.被诉人向申诉人因拖欠工资应付的经济赔偿金3倍,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合计为:201.5454万元。(对帐为准)

6.将被诉人向申诉人应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合计为:110.43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