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追踪报道一个劳动者和上海华泛信息公司之间的欠薪案件(具体报道可以参见我的博客),本人对于有关劳动仲裁的文章比较关注。今天,在新浪网上看到这篇文章—《劳动争议处理应裁审分离》,觉得有些话要说,欢迎大家讨论。
首先,这篇文章对于现在劳动仲裁的弊病提供了比较正确的分析:一是“进口”窄。二是程序冗长。三是成本高昂。四是限制诉权。在此先进行一些补充:
劳动者和企业发生争议,必须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到法院起诉。劳动局多数和用人单位存在关系,仲裁员很容易丧失公正,劳动者就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就像在华泛信息案件中,仲裁员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加班证据的处理明显存在问题。
作为前置程序,劳动仲裁的结果虽然起诉后无效,却可以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不公平的影响。一些审判员处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会直接抄袭劳动仲裁的结论,而这些裁决多数情况下都是对劳动者不利的。目前华泛信息欠薪案件的一审判决正是如此。
关于成本:现在,劳动仲裁的收费是诉讼审理费的30倍!不知道依据何在?难道劳动仲裁的成本是法院审判的30倍?
关于劳动者诉权的限制,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2年,而劳动争议的时效只有60天!同时,目前法律对于劳动仲裁的行为本身没有监督机制,这个和正规的审判监督机制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仲裁员的不公正甚至枉法裁决的事件,当事人没有办法追究仲裁的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可以投诉,也往往是石沉大海,就像华泛信息案件中,劳动者对于浦东劳动局的仲裁员赵某的投诉,根本没有回音。在一篇12333网站上公布的新闻中,浦东的劳动仲裁是零投诉,是学习的楷模。
然后,需要看到的是,作者回避了劳动仲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仲裁是缔约双方的自愿行为,而且是一裁终局的,本意是为了节省经济争议中的时间,并且事先可以明确裁决的规则和后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仲裁根本不是仲裁,劳动局也不是独立的合法仲裁机构,而是国家机关,根本就不具有仲裁的权力。并且,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都是自相矛盾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存在,而且作为前置程序剥夺了公民的诉权;然而,在宪法中并没有这种因为劳动仲裁而剥夺公民诉权的条款。这就说经劳动仲裁本身没有合法的依据。
再来看劳动仲裁的必要性:从目前劳动者在仲裁中胜出的比例来看,是微乎其微的。很多劳动局自己公布的统计数字都是假的。现在看来,劳动仲裁的作用是给劳动局提供了一条收钱的渠道,拖延甚至阻止了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张的途径,为企业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新华网的一文章建议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做劳动和企业利益保障局,还是很有道理的。另外,由于劳动仲裁的不公正裁决,很多受压迫的劳动者愤怒而寻求讨债公司的帮助,或者采用武力解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认为应该取消劳动仲裁,加强劳动部门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查处的力度,如果劳动部门能够公平执法,用人单位压迫劳动者的案件就可以减少,而不应该让劳动仲裁来作为帮助企业,压迫劳动者的工具。所有的劳动争议应该直接通过法院审理解决,就像公安局抓获罪犯,维护社会安定,但是刑事案件本身还是由法院来审理,而不是公安局裁决一样。这样,起码在程序上,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益能够更加有效。当然,该文章关于裁审分离的主张也有一些道理的,因为劳动仲裁的存在给劳动局带来了很多利益,一下子取消可能不现实的说。但是从长远来看,劳动仲裁这种既不是真正的仲裁,又违反了劳动者权益的形式没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