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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火烧违建”真相大还原
嘉宾:民治街道办龙塘社区养殖户代表
民治街道办执法队队长、队员
民治街道办宣传科
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高爽
深圳《晶报》记者
时间:2007年9月20日下午
地点:奥一网第一直播室(深圳车公庙)
主持:蓝海
深圳宝安区民治街道执法队8月31日拆违行动掀起重重波澜,真相如何?《南方都市报》和深 圳《晶报》说法不一,到底孰是孰非?网上讨论激烈,网友争论不休,究竟是“火烧废料”还是“ 火烧违建”?作为社会公器,媒体的使命、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又在哪里?……
今天下午三点,围绕着“火烧违建”事件,各方当事人将来到奥一网第一直播室,当面交流、 沟通、辩论,同时与各位网友在线互动交流。
友情提醒:请各位网友理性、客观发言,拒绝情绪化过激言辞。
火烧违建事件我对晶报的三个疑问
我本人对深圳市民治街道执法队“火烧违建”一事一直很关注,过了这么久本以为这件事情政府已经完满的处理完了,通过这两天《晶报》和《南方都市报》的不断报道,才知道此事不仅没有处理完,甚至现在还不知道到底谁该为这件事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领导都是学过法,也懂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民治街道放火烧违建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和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那么为什么他们敢这样有恃无恐的还知法犯法呢?而且一直以来为什么上级领导对此事一直是沉默态度呢?发人深思呀!
我觉得《晶报》的报道有几点疑问,也值得我们深思。
一、新闻是及时性和真实性的体现。事发是8月31日,事发30分钟《南方都市报》就派了记者到现场采访和拍照,第2天即进行了报道,后续几天也连续做了报道,可谓真实和及时。而《晶报》在9月18日(事情过去半个月之后)忽然对此事做出了截然相反结论的报道,不免让我们很疑惑他们的态度和动机,也怀疑他们证据的真实性。事隔这么久很多养殖户实在没有办法在此继续生活而离开,试要问《晶报》记者采访了多少这些当事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呢?我看《晶报》的这篇文章通篇是通过采访执法人员而得出的结论,这是否是一家之言呢?是否很片面呢?法庭尚且允许辩护,为什么就少了一方的声音呢?真实性有多少?值得深思!
二、该文第4点中:“……我们是把所有违建先行拆除,然后将垃圾废料分成三堆处理,这些垃圾除了违建废料,还有猪粪、猪毛等,必须将这些垃圾就地焚烧处理,才能避免滋生和传播疾病。三堆垃圾,由于一养殖户称其中一堆可能有他的身份证,我们就没有焚烧,只焚烧了两堆……”那么请问既然是可能滋生和传播疾病,那么三堆垃圾为什么只烧2堆呢?是怎么确定第3堆垃圾就不会滋生和传播疾病而不烧的呢?是怎么确定烧掉的2堆就会滋生和传播疾病呢?这样的话是否有些矛盾呢?发人深思!
三、该文第5点中:“朱年光介绍,8月25日,综合执法队到现场进行拆除执法,但遭到了围攻,一个姓刘的养殖户说他身体有病,生活困难,拦住执法车辆,工作人员给他做思想工作,但刘竟将一桶泔水泼到执法队员身上,还打了执法人员一拳,一群人将执法钩车团团围住。”据说民治街道被围的那台钩车至火烧当天8月31日仍未收回,一向高高在上、人人尊重的政府的重要设备被扣,能不气愤吗?那么后续“火烧违建”行为是否是对8月25日事件的泄愤和报复呢?这可能也是我上面一个问题-他们之所以知法而犯法的答案吧,毕竟当人愤怒的时候是有可能干出些出格事情的。这点也发人深思!值得继续调研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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