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你们好.今天我遇到一条难题.关于交通事故问题.10月3号零时,在广东开平三埠市虹桥路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奔驰小车撞上二轮摩托车,事发后摩托车主已昏迷,由五位现场目击朋友送往医院,后由交警和奔驰车主在现场处理,到今天即11月6号判决责任,判决结果奔驰车主负三成责任,摩托车主负上七成责任.
事发当时,奔驰车头撞向摩托车头,奔驰车主本人次日后在交警中队亲口承认自己是超速驾驶,我想问,市区内限定小车正常行驶车速是多少公里?当时奔驰车速又有多少公里?交警说;当时奔驰车速是四十到五十公里,试问一下,40-50公里能把一个人撞成半身大部分骨骨折?
事发后摩托车主当场昏迷,由五位目击朋友送往开平中医院进行抢救,检,伤情严重,锁骨断裂,盘骨粉碎,六条肋骨骨折,大腿骨骨折,小腿骨骨折严重至穿出皮外,在开平市中医院治疗五天,后因伤势严重而急转之佛山市中医院治疗,现住佛山市中医院17楼骨科。
判决不合理,交警含糊判决,判决书把摩托车责任放大,为什么奔驰车超速驾驶撞向摩托车不用负责任,反过来摩托车要负上7成的主要责任,问题解决不了,还不了伤者一个清白,那不就等于叫伤者死了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