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局人员开车撞人并暴打事主事件的处理有很多疑惑:
1、潘到底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干部才适用该办法。之前福田区劳动局发言人说潘是合同工,近日又说依照该办法处理,相互矛盾。
2、辞退的前提是不构成开除处罚,潘的行为的恶劣影响还不够成开除吗?
3、开除之后就不保留干部身份,辞退依然保留干部身份,开除有公职禁业的限制(即五年内不得录用),辞退后没有这个限制,马上就可以换个单位,是不是故意给潘留后路?
4、开除无须支付费用,辞退要支付辞退费(至少7000/月*10月=70000元),要用纳税人的钱送其走?而且只要换个单位要,马上又恢复公职身份,则白得这笔钱,难道用来做被拘留补贴? 这样的处理恐怕不够“严肃”。 应该予以澄清。
5、作为局长女婿,合同工做了10年可信度不高,劳动局人力资源出具了证明来证明此人实在可笑之极,对工作10年的人来说,人事档案资料一定存在,为何不公布?人事资料就可看出潘的真实身份。
6、事发后劳动局的某副局长前去看望陈女士,劝其私了,可见我们的公务员对法律的无视,对受害者的态度;对肇事者的暧昧。
7、事发后局长大人说:“这起事件与特权无关,是潘的个人问题”。这显然是推卸管理责任的态度。无论是不是特权思想,既然出现了这起骇人听闻的事件,作为该局一把手理应负责任,况且如果不是特权,潘也不会说:“我是劳动局的,我就打你”的可笑话题。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打人事件。
首先这是一起交通肇事罪,潘某没有按照交通法规先确认后倒车,负有100%的交通肇事责任,这方面的处罚至今没见动静。
第二,潘某撞倒了陈女士,按照交通法规,本应首先确认陈女士的伤情并送医院检查,他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行凶打人,这适用于交通肇逃逸罪,可吊销驾照并处3到7年有期徒刑。
第三,潘某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虽然是轻微伤,但是情节特别恶劣,也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这起事件虽然极个别,但是社会影响很大,而且可以看出牵涉一些社会问题。深圳经济发达的背后自上而下的思想堕落、素质低下、心态歪曲可见一斑。
11月8日,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开着凌志车连撞九辆车,包括一辆警车、一辆清障车和7辆社会车。被拦截后,他当场提出支付现金进行赔偿:“我有钱,我赔,我有功夫,你们不是我的对手”。
一个刚刚在开放前沿深圳发生,接下来就是首都,下一个又会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