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6年9月14号开始在深南东路南方联合大酒店上班,根据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于2007年9月14号提前一个月书面呈报部门领导有关自己辞职一事,之后酒店于2007年10月14号结束与本人之劳动合同,因在酒店工作已满1年,满足申请年假条件,遂于2007年9月15号提交书面申请,于2007年10月15号至2007年10月21号休年假,由于各方面原因,酒店在2007年10月25号给本人结算工资,但是直到工资结算完毕,年假申请还未发下,于是对其不报希望.可是1星期之后本人到该酒店探望之前同时之时得知自己年假申请已被批准,遂前往酒店人事部去问寻,却被告知不能拿到那份应该属于自己的年假补助,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种劳动合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