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43号
民 事 诉 状
原告:曾照兴 男 汉族
被告:深圳市茂业东方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东方时代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张静 电话:83019001
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道8号
诉 讼 请 求
1 判令被告退还货款75元,以及增加一倍赔偿75元。
2 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有问题包装的虚假宣传产品。
3 判令被告召会在这之前所销售的产品,对消费者退货及赔偿。
4 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企业查询费60元、打印费40元以及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 实 及 理 由
2007年8月26日,原告在被告一购买了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伊利1段婴儿奶粉一瓶,价格75元 ,(商品标码为;6907992611556)。因见在包装上;有益于脑部发育、有益于消化吸收、有益于肠道益生菌的生长等功效。后经咨询得知该产品上宣传的功效实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21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以及《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众所皆知,奶粉不是保健品。但被告却以公开宣传有相关保健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综上所述,被告公开欺骗、误导消费者。已经违背诚信道德原则,为维护消费者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致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曾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