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3年应届护理本科毕业,当年拟报考护师资格证,但因年限未够故未通过审核。准备04年报考,但番禺人才代理中心告知本人不需要参加考试,只需要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就可申请护师资格证,于是本人通过计算机考试后便得到广东省人事厅颁发的护师资格证。如果按照此证的年限,本人应该08年可报考主管护师。但现在本人咨询报考主管护师的条件时,番禺人才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广东省人事厅颁发的护师资格证不能通过中级职称报考的审核,因为不是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可是本人04年准备报考时,该中心工作人员答复是不需要考试,所以也没办法参加考试。现在工作人员称2002年后地方就不再颁发此类证件,可是为何2004年还要颁发此证给我?!代理中心称该证已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不是行政失当,违法违规吗?
此外,更让人觉得疑惑的是,为什么同是卫生部颁发的条例,到了下面执行就不相同了呢?在东莞可以允许刚毕业的护理本科生参加护师资格考试,在番禺就变成了不用考试,在广州则是必须工作满一年才可参加该项考试。从来都是行政职能部门考核我们下面的医生护士,要求我们服务态度和质量,有没有想过这些行政职能部门也应该接受考试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呢?
现在本人准备重新报考护师资格考试,只有通过了才可以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护师资格证,比同年毕业的同学迟了3年才可以报考主管护师,并且这个损失并不是本人造成的,是政策混乱还是政策执行不力?医院有过失造成病人伤害都要向病人赔偿,超市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要向消费者赔偿,那么,因行政职能部门的过失造成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就可以视而不见,不了了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