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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房子拆迁连续四次遭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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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扬州维扬区西湖镇一住户夏先生在拆迁(商品房开发)期间,房产连续四次遭遇深夜毁坏,报警后,房屋还是在不知情状况下被破坏。

警方接警回执单

事后,户主多方了解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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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7 14:46:28 评论人:奥一网友
 在扬州美丽的瘦西湖畔,一幢占地484平方米的私宅别墅,在没有签定任何拆迁协议书的情况下被强行拆毁。当业主欲追究拆迁人责任之时,负责拆迁工作的扬州瘦西湖街道办事处却表示,他们不知道此事――难道如此一幢大房子会不翼而“飞”?

  找谁谁都不认账

  日前,在深圳经商的陈荣龙向本报投诉:10年前,他出资近百万元在扬州瘦西湖后门的傍花村购买了一幢别墅。原打算做叶落归根之居所,但在去年10月份却接到通知说是为了瘦西湖风景区的整体规划要拆迁。据陈荣龙介绍,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是瘦西湖街道办和街道办全权委托的扬州新维扬房屋拆迁公司。在双方并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陈的房子却被强行推毁了。陈荣龙气愤地说:“更恶劣的是,房子拆了,找谁谁都不认账,似乎房子是自己‘飞’走的。”

  《市场报》记者接到投诉后,专程驱车赶去扬州。在陈荣龙亲友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那幢别墅的“遗址”,看到如今已是杂草丛生。据陈的亲友介绍,去年的11月份,拆迁单位开始与陈家商谈拆迁补偿方案,报价为30万元,陈家表示不能接受。随后,负责拆迁的扬州新维扬拆迁公司电话约陈荣龙再次面谈,陈的妻子朱美玲如约于上午9点去了该公司,但一去就被“强行谈话”了10小时。直到晚上8点多,在家人的一再努力下,陈妻才被放出来。因为一直没能达成协议,所以才出现了后来的强行拆房。据了解,拆房前后共3天,期间业主曾向当地“110”不只一次求救,“110”警官开始也做了笔录,并要求施工者停下来。但后来再找“110”,他们不肯来了,称来了也不解决任何问题。房子被拆后,陈家无论找到谁,都称与他们无关。

  《市场报》记者来到瘦西湖街道办事处,瘦西湖管委会副主任兼瘦西湖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陈克祥说:“傍花村是扬州市政府的重点项目,我们都是按指示办事的。”记者问傍花村的拆迁是否有市政府的指示,陈书记未正面回答。另一位姓杨的书记则强调,对傍花村项目,他们是严格按政策拆迁的。记者问:“所有房屋拆迁都有协议书吗?”杨书记说:“只有陈荣龙家因要价太高,没签协议。”记者问:“没有达成协议,便执行强制拆迁,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杨书记表示,陈荣龙的房子是误拆的。“我们让拆的是另一幢,结果拆迁公司给拆错了。”杨书记还补充说:“当时拆迁任务繁重,现场有点乱。”

  律师:强拆有悖法律法规

  一幢400多平方米的住宅楼,前后“误”拆了3天(业主有照片,“110”有出警记录和笔录),这个“误会”的时间也实在是长了点。而既然是“误”拆,那该给个什么说法呢?管委会拆迁办主任单飞和扬州市房产局拆迁办主任龚琪虎均对记者表示,因业主要价太高,所以补偿一事至今没有解决。

  据了解,目前陈荣龙的要价是250万元,而拆迁部门只肯出150万元。陈荣龙的理由是,应按扬州市现行的市场价格。同时,他还委托了外地一家房屋评估公司对该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00万元。而拆迁方的理由是:尽管陈的房屋两证齐全,但此两证取得的方式有不合法之嫌。因为当初包括陈在内的10套商品房都是违规建房,开发这块地的建设单位的当事人和批准此项目的有关领导目前均被双规或判刑了;此外,政府目前给予补偿150万元已经很高了,按说违规建房应予没收。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庆江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扬州瘦西湖街道办事处和扬州新维扬拆迁公司的做法显然有悖于有关法律法规。

  记者随后与扬州新维扬拆迁公司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坚决否认他们是误拆。他表示:“我们都是严格按协议(与瘦西湖街道办签定的拆迁协议)办事,没有他们的同意我们怎么会擅拆?”

  到底谁在说谎?此事下一步的进展如何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7 13:31:12 评论人:维护法律

在这些人的眼睛里中国已经没有法律了。当地难道没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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