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黑龙江省将不复存在。将于明年起实施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提出政府将为见义勇为者“埋单”。(12月6日《法制日报》)
国家为见义勇为者“埋单”,补偿、奖励、抚恤见义勇为者,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一举措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所以,我对这一措施举双手赞成。但除了为见义勇为者“埋单”外,政府在见义勇为问题上,是否可以做更多的事情呢?
见义勇为者之所以会“流血又流泪”,不外这样的原因:其一,加害者没有能力赔偿,或是见义勇为者出于种种原因找不到加害者,或是找到了却没有能力或者不愿起诉加害者;其二,义举的受益者没有能力补偿,或是不愿意补偿,见义勇为者也没有能力或是不愿意起诉受益者。大多数情形下,正是加害者的“无赖”与受益者的冷漠,才让见义勇为者在流血后仍然流泪,才使得其他民众在危急时刻望而却步。
加害者或受益者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补偿时,由国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当加害者或者受益者有能力赔偿或者补偿却不愿意那么做时,国家也不能坐视不管,不能让这些加害者或者受益者占便宜。原因在于:其一,国家给见义勇为者出的钱来自纳税人,纳税人肯定不愿随便让这些危害社会的加害者或者冷漠的受益者占便宜;其二,受益者不出钱,不但令见义勇为者心冷,而且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因为,倘若好心没有好报,谁还愿意在危急时刻帮助他人呢?其三,只有让加害者承担赔偿而不是由国家替他们“埋单”,让他们不但承担刑事责任也承担可能的附带民事责任,才能减少此类故意伤害事件的发生。
所以,国家在为见义勇为者“埋单”的同时,还可以在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做更多事情。我的设想是,有关方面不妨在上述“保护规定”中加入相应的条款,规定:国家在为见义勇为者补偿后,负责补偿的相关基金会应当积极帮助见义勇为者寻找加害者和受益者,在见义勇为者不能搜集证据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时,基金会应当帮助他们搜集证据,支持他们提起诉讼;如果见义勇为者不愿意起诉加害者或者受益者,抑或见义勇为者死亡没有人提起诉讼时,基金会在补偿见义勇为者后,就可取得相应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者赔偿或者受益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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