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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供电局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临时工全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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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8 0:08:01 评论人:奥一网友
广东某国有企业集团,占员工总数1/6的行政后勤人员薪酬比占总数5/6的一线职工的薪酬总额还要高。更普遍的现象是,在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的工作,有编制的员工要比没有编制的员工收入高出数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个颇具戏剧性但也极具代表性的例子是,广东省惠州市有两兄弟同在供电局,同样的工作,哥哥是正式员工,月薪上万元;弟弟是外聘,月薪1000元,收入10∶1。(8月7日《中国青年报》)
  《劳动法》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去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明文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所以同工不同酬无疑属于“就业歧视”。这种歧视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表现在造成员工薪酬、福利根本差异的不是学历、能力、贡献甚至级别,而是编制。编制内的员工工资福利远远高于没编制的员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是因为财政拨款、工资审核依照编制,编制外员工无法进入到财政拨款的序列;而很多国有企业的“同工不同酬”则主观歧视意味更浓。早在1996年,全国范围内已经推行企业全员合同制,早已规定所有劳动关系实行同工同酬,但很多国有企业依旧设置不同用工标准,借此实行所谓编内编外双重薪酬。这一方面是因为旧的思维模式,一方面是很多垄断企业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不需要平等的薪酬制度刺激员工。
  同工不同酬的危害不言自明。用工歧视侵犯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到国家公共事业和经济发展。道理很简单,有的国有企业一般员工薪酬高于劳动力市场价格,如有的企业普通司机的年收入可达10万元以上,仅仅因为他有编制;而很多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薪酬,却低于劳动力市场价格,就因为他们没编制。结果很简单,编制外的员工因工资低、没保障,没有积极性;编制内的职工旱涝保收、铁饭碗,更没有积极性。
  改革开放前,国有大企业、事业单位体制内员工占到七八成,目前只占四成。同工不同酬作为一种分配体制的不平等,使少数人成为薪酬分配中的特权阶层,使得“让每个人都享受到改革成果”的目标遭遇阻遏,根本违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严重伤害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平基础。
  应该彻底进行事业单位改革,打破事实上的薪酬双轨制;在企业中统一用工关系,打破人为的等级划分;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公平和谐的用工体制提供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近日透露,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
  我们翘首以待。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7 22:53:00 评论人:奥一网友

无论是任何企业,员工为企业付出了最宝贵的青春,企业总部门在关键的时刻,置员工的利益于不顾.这样只能让企业从短期看去得益,但从长远考虑并不利于企业.

其一:员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其二:如对部分员工外遣用工,会使员工间出现不属同一企业员工的工作理念,甚至会出现分歧或分阶级的不良现象,不利于企业员工间工作协调。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7 22:31:18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样的行为应该有相关的部门出来纠正,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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