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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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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2000新干班劳动合同新五款:
5-1.违约赔偿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A.招募成本和综合培训成本共计4,000元
   B.违约损失4,000元
   C.从事代理费,按每年1,200元计算...

5-2.乙方在5年半工作期内辞职提出解约或因消极怠工、好逸恶劳被甲方辞退,须按5-1条所列赔偿内容支付甲方违约赔偿金...

5-3.合同期内,乙方因触犯国家法律或公司规章,导致被辞退或开除,按5-2条款赔付

5-4.合同期内,乙方因工作能力、水平方面的原因难以适应甲方,经安排工作岗位调整,乙方仍不能较好的适应的,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须按5-2条款赔付

5-8.乙方对以上违约赔偿金不按时赔付时,甲方将冻结乙方人事档案、户口关系,且赔付额除追加乙方人事代理等所支付费用外,
另按原赔付收取每年10%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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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6-18 9:39:41 评论人:奥一网友
没有这些工厂,你们吃屎去!!!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6-17 0:24:51 评论人:奥一网友
很正常啊!都说是血汗工厂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4-27 20:18:23 评论人:奥一网友

真可恶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4-27 14:41:49 评论人:奥一网友
灭掉富士康!!!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1-1 22:25:01 评论人:奥一网友
是呀!不行呀.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24 17:41:15 评论人:奥一网友
肯定啦!要不怎么会被称为血汗工厂???其实也没办法,老百姓的饭还是要吃的,要不饿死了也没人会管你死活!!!!!
2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22 0:27:33 评论人:奥一网友

郭邰明这只千年王八早就该整了.整死这只老王八的霸王合同条款.

富士康是日本人的加工厂.应该严打严打再严打

台湾这些在大陆企业的这些不合法合同早就存在.应该严查台湾变相合同.严打不平等条约合同.

0票支持 1票反对 #2007-12-21 16:13:55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还好吧,我也在那里做了几年,级别高点的的还好点,一般也还是有加班费的,没楼主说的那么夸张吧,我没感觉到哦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20 18:38:03 评论人:奥一网友
加班不给加班费,每个富士康员工都有的经历把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20 18:36:06 评论人:奥一网友

身披华丽外衣,头戴光环不,吃人不吐骨头的狼(富士康)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20 13:24:14 评论人:奥一网友
律师意见:首先,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单位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下列情形; 1、服务期约定(包括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提供特殊待遇如住房交通工具等) 2、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保密协议或条款、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且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与竞业禁止补偿金),除此之外约定的违约金无效。根据你的合同,公司约定的招募成本4000元是可以的,但必须此成本是公司为你所特定花费的,不包括公司参加招聘会等的费用,通常是替你支付的培训费等,或简而言之此费用不是公司正常招聘员工的费用,而是由于你个人的特殊情况所支付的费用,同时公司必须为此费用的合理性举证。所以根据公司招聘毕业生一般情况是不存在招聘费用的。公司约定的违约金4000元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你不必为此赔偿。合同约定培训费赔偿也是无效约定,关于培训费关键看公司是否出资为你培训,不包括公司内部的培训,一般此类培训包括出国培训,提供学费参加的培训。如果不存在此类培训,关于培训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同时公司也必须为此类费用的合理性举证。另外,劳动合同只能有一份,且不能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综上,你的情况如果存在违约金也只能发生在培训费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自始无效,公司无法根据此条款追究你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你辞职,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试用期后,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同时注意证据的保留与收集。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边,中国已经走向法制的时代。记住法学家耶林的一句话“为权利而斗争”!以上仓促的解答,希望能为你带来一点帮助.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8 9:43:33 评论人:奥一网友
很多公司都这样的,公司帮调了户口却要签几年的服务合同,否则就视为违约要赔钱。我就赔了1万多给原来广州的公司。社会就是不公平的。只能阿Q一点,毕竟现在在外面弄个户口也得花钱,赔的钱就当办了户口了吧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7 1:40:35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一楼的垃圾

  你不知道FSK多垃圾 不给辞职,还要冻结乙方人事档案、户口关系。

 我就是这样才没有走的掉的

   请政府给我们做主!!!!我们要辞职!!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6 21:29:14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不知道哪条有问题??如果这些条件都达不到,还混什么?

树大招风!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6 21:27:07 评论人:奥一网友
真霸道!!!!!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6 20:50:18 评论人:chyong285
乱搞!这种企业迟早倒闭!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7-12-16 19:51:12 评论人:奥一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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