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选址的依据;
(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
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期会所三楼设立社康,紧挨幼儿园和居民楼,二楼是会所餐饮功能,下面是游泳池,没有
独立排污管道,选址极不合理,政府卫生部门涉嫌行政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