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广州市居民姚氏父子在广州市天河区陶育路新陶北街承租了一块私人房产,经营咖啡室,当时这块私人房产是广州市岛内价超市分割出来,由于要领取营业执照,而该房产真正业主“严浩”、“谢勤声”从加拿大飞回广州,与姚氏父子在天河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定了该房屋的房屋租凭合同。
姚氏父子投入了巨额装修,经营不到四个月,突然一天被断电,经查原来在这几个月内,岛内价与业主“严浩”、“谢勤声”私下又把这块房产转租给了天河区惠万家经济发展公司,断电是惠万家所为。目的是要将原租金提高60%,如果不同意就不供电,面对这种侵权行为,姚氏父子将此行为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惠万家、“严浩”、“谢勤声”败诉。
与此同时,惠万家、“严浩”、“谢勤声”又以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请求天河区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从2006年12月开始一直到2007年12月12日,双方多次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主审法官曾经说过,经合议庭认为该份房屋租凭合同是无效的。庭审过程当中,主审法官反复提出,要姚氏父子同意就对已装修的咖啡室进行评估。言下之意,你们拿一点补偿就算了……。而姚氏父子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对已经产生有效合同是加以保护的,所以判合同无效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最终,这位曾经在媒体上报道过不畏权势的主审法官“戴子兵”引用了站不住脚的法律条文,判决了该合同无效。我们不敢说他是徇私枉法,也不能说他受到某种压力,但对同一件事上,前者以侵权提起诉讼,两级法院已判对方败诉,后者又以合同无实际履行提起诉讼,结果又判合同无效,前后矛盾,令人啼笑皆非。同一家法院,只是不同主审法官,不同时期担任的庭长,闹出这样的结果。
该合同和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民四初字第105号判决书,经过很多法律界的人士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得出一句话:“乱七八糟”。对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和水平,的确不敢恭维。
该案在一年中多次庭审,双方律师唇枪舌战,一方强调在国家机关房产部门监督下签定的合同,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取消合同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一方强调不是出于自愿的,请问从千里之外的加拿大赶回来签署这份房屋租凭合同,到底是出于寻人开心,还是为了其它什么目的?
姚氏父子最终得了这种结果,我们不仅要问,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我们从各种媒体上看到,司法腐败无处不在,这样下去,确实令老百姓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感到心寒。网民们可以通过该贴发表各种想法,如果认为判错案,有关部门是否会引用法院内部处分有关条例,给予纠正。如果判错,这个主审法官、这个庭长是否应该引咎辞职。我们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单位自查自纠,所得的结果表示怀疑。尽管该案已经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对公证性仍抱有怀疑态度,欲知详情,且看下回分解。
广州市居民:姚一山、姚加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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