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帮帮我们……… 2005年8月5日晚上在广东省肇庆市发生一单刑事案。事因在一间露天的酒吧发生口角,造成打斗,产生两死两重伤一轻伤的悲剧。
至今事隔将近三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审判,两被告一人以"另案处理";一人以"故意伤害"判有期徒刑九年,经多次上诉,要求重审,于2007年9月份重审,2008年1月7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以(2006)端刑重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很难以想像这是同一间法院对同一单案件作出如此差别的判决!
我们儿子只是前去劝架的人,就这样而遭遇枉死,法院也没有根据过错原则作出公平的判决!! 而且我们儿子死亡之后,被告人未支付一分钱的丧葬费,我们家庭本来就不富裕,一场祸害不但令家境更加贫穷,更令年过半百的申诉人精神恍惚、痛心不已:两夫妻含辛茹苦抚育成人的儿子善良孝顺,本已准备成家立室响齐人之福,现在却白头人送黑头人,而儿子枉死后将近三年也未能为其取回公道,作为父母的何其痛心呢?
是不是无权无势的百姓就有冤无路诉呢? 试问,一个人在短短十几秒的打斗能造成两死两重伤一轻伤吗? 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随身携带凶器,而且是管制刀具,这明显是一帮带黑性质的团伙犯罪,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绝对不止一个!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凶手未全部到案,凶具也未能在庭上作为证据提交,面对如此疑点重重的案件,重审一审判决也能置之不理,从中是否有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导致判决不公? 本案法医鉴定被害人身上有多种不同的刀伤创口,这就是说,是多人、多种凶器采取故意攻击、伤害、报复致被害人伤亡,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这是典型的刑法所指向的故意伤害之性质,应依法追究行凶者的法律责任。
是否查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定义适用于本案吗?到底有哪些人可以对这些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为受害人主持正义和公道, 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还受伤害人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好心人可否教我们这些老百姓有哪些途径申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