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资料表明:2006~07年全国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呈现上升趋势,分别较前一年上升20%~30%。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历来被人们深恶痛绝,尤其是受害者家庭,查证无路、家破人亡。令人十分同情。人们在痛斥这种丧尽天良的同时,有时不妨静下心来分析一下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心理,是什么让他们如此大胆狂为。这里有一个这样的个案:九五年衡阳一家公司的卡车司机在107国道上半夜撞死了一横穿马路的农妇,因没肇事逃逸,结果被附近村民一顿暴揍,断了一根肋骨,吓得现在还心有余悸。当时村民扣留车辆,派二十几个亲戚来公司闹事,最后共赔了二十五万,其中司机个人分摊十万。从此以后,司机的家庭的经济状态一泻千里。换一种思维,如果当时他交通肇事逃逸了,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人不知鬼不觉洗了车洗了证据;二就是事后被擒。按现行的法律条款,交通肇事逃逸被处刑期三~七年,就算中间值四年计算,若以当年的工资1000元/月亏损计算。四年不足五万。这远远少于十万的数额。更何况交通肇事逃逸被擒的机率不足10%。试想一下,在这种法律惩罚体制下他能不选择交通肇事逃逸吗?
特别是最近几年,由于公司与员工只存在用工合同关系后,企业愿意为员工分摊的赔偿份额几近于零,也就是说,如果那档子交通肇事发生在今天,赔偿责任全部由司机个人承担,也就是那二十五万的赔偿可能都压在司机一个人肩上。那情形绝对是让他祖祖辈辈的赔偿任务了,所以,现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有所上升,大概也与这种员工的责任形式转变有一定的关系。
恶性交通肇事通常在是发生在渺无人迹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上,时间大多是在黄昏或清晨,目击证人极少,这更提高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成功率。一旦出事,司机选择逃逸的可能性居多。正象上述我分析的那样,这里有个“肇事逃逸成本”分析的问题,二十五万和四年不足五万。谁都会计算谁都不是傻子。更何况,现在早就是不二十万能搞定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了。其实上述也只是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心理,其它犯罪违章也存在“犯罪成本”分析的问题。小偷小摸屡禁不止说到底就是惩罚力度不够。关一二天放出来,出来干一档事就“赚回”成本。如此处罚能抑止住这种“小偷小摸”现象吗?
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后的“犯罪成本”比不逃逸的“犯罪成本”高得多,诸如将交通肇事逃逸等同于“故意杀人”判刑十五年,他还会还敢交通肇事逃逸吗?这儿有一个建议也不知能不能被市民接受,在交通肇事的赔偿份额中既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适当减少个人的赔偿额度。以不过份影响司机家庭生活为原则,这样受害人家庭也愿意接受,司机也出了钱买了教训。这样子,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自然会减少,当然这里必须以加大了恶意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为前提。当然不一定是按我说得十五年判刑。
这种加大违章逃逸“成本”的做法,其实也适应事例上,比如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在情况是,老板卷款几十上百万农民工工资而逃,抓到大不了退还工资,最多拘留十天半个月。这几十上百万的钱与十天半个月的“坐监”,成本孰高孰低?聪明人一眼就知道。这就是犯罪成本的比较。如果将“老板卷款几十上百万农民工工资”视为“非法抢夺”判他十年二十年的,他老板还敢这么做吗?所有犯罪其实在犯罪人心理都有“犯罪成本”的问题,这自然决定了他们的犯罪心理,作为立法机构怎么调整“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力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我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写上这些文字只不过是给出个参考思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