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胶囊变假药 瘦身失败成毁身
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发布2008年1号消费警示
2007年8月13日,消费者蒋华莲女士在深圳市罗湖区彩世界超市专柜购买了丽人螺旋藻减肥胶囊。服用后,出现食欲不振,四肢无力,发烧,四肢痉挛等症状,蒋女士陈述身体到处有钻肉、钻筋、钻骨的剧烈疼痛,还有神经烧伤、脂肪肝2度、血小板低下等多种疾病。随后,丽人螺旋藻减肥胶囊被送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发现该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药物,该药物对人体有害。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销售商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在该局网站上发布了查处通告,要求市内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对于库存及正在经营的丽人螺旋藻减肥胶囊这类保健食品进行自查,如果发现该保健食品,立即封存并与该局联系。
因服用丽人螺旋藻减肥胶囊给蒋女士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了求医活命,蒋女士与其丈夫辗转深圳、广州、重庆和上海等各大城市求医治疗。对于赔偿问题,蒋女士与销售商进行了交涉。前期的各种费用销售商支付了三万元,但对于后续的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双方产生了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后,蒋女士无奈之下投诉到了12315,要求销售商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
接到12315转来的投诉后,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先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在了解事件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针对该案赔偿数额较大及双方争议较大的特点,约双方于2008 年1月16日上午到区消委会现场调解。
在现场调解过程中,听取了双方的呈述和理由后,深圳市人大代表、区消委会干部杨剑昌同志指出:目前,国家十分重视食品、药品的安全。现在丽人螺旋藻减肥胶囊作为一种保健品,因含有西布曲明药物,已被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为不合格保健品,按假药进行了处罚。因这种假药对蒋女士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商应承担法定责任。至于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因商品的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消费者如果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除可以向销售者要求上述常规赔偿外,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整个调解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同志入情入理的一番阐释,销售商对于蒋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理解和一定程度的接受,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初步协议:1、消费者蒋女士继续治疗,销售商对于蒋女士的治疗费用继续承担。2、蒋女士的医疗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进一步协调。3、鉴于现实情况,销售商先行支付一万元治疗费用、两千元护理、误工费给蒋女士。
为了充分了解事件的发展进程和双方对此事件的看法,杨剑昌同志还专程到蒋女士家中和某商场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与沟通。当事人双方都表达了想将此事尽快一次性解决的想法。
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1月21日,杨剑昌同志会同深圳卫视台,先到受害者蒋女士家做进一步地了解,随后又到深圳市人民医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拉网式地深入调查。在掌握详细情况后,22日又约双方再次到我会进行调解。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开销售商原来支付的费用累计4.2万元外,销售商愿意赔偿15万5千元给蒋女士。其中,蒋女士的误工费,蒋女士丈夫的陪护费,按照深圳现有的标准,每人每月2千元,两人六个月,共计2.4万元;交通费9千元;医药费12万2千元。双方签字同意,25日下午在我会主持下履行完协议内容,销售商一次性赔偿155000元给蒋女士。此次赔偿的数额加上原来销售商已付的各项费用,累计共赔偿19万7千元整。由于赔偿现金数额较大,从安全角度考虑,我会专门派人并请工商分局保安陪同蒋女士将现金存入银行。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比较满意,并对杨剑昌同志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积极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深感敬佩并表示感谢!
针对此类纠纷,杨剑昌同志指出,因不合格减肥产品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些常规的赔偿范围比较容易确定。然而,因目前难以认定产品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所以对于后期的医疗费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调解过程中,就比较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认可的赔偿数额。如何尽快地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有一些较明确的赔偿标准是有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就目前减肥保健食品、药品消费市场鱼龙混杂的现状,罗湖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减肥保健食品、药品时,一定要先行咨询专业医务人员,在充分了解自身体质的基础上,多方了解产品的性质,选择适合自己的合格产品。
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