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在韶某大型钢铁厂形同虚设,看看企业是如何规避的?
新劳动法在韶某大型钢铁厂形同虚设!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韶钢人资[2007]279号
关于印发《依法规范用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宣传提纲》的通知
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各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作为劳务派派遣单位已不能适应法律规定,不能再向韶钢派遣劳务工。在韶关市劳动局的关心指导下,公司研究决定:韶钢所使用的由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招收派出的劳务工,从2008年起改由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公司招收派出。公司作出这一调整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为了使广大劳务工理解支持这一调整,人力资源部编写了《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宣传提纲》,现予以印发,供各单位组织劳务工宣传学习。
各单位及各子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认真加强劳动管理,严格依法用工,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稳定发展和谐韶钢做出新的贡献。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法律 宣传 通知
打 字:王利萍 校 对:龙显顺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7年12月24日印发
依法规范用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宣传提纲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在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行为作出了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其中对劳务派遣也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如何规定?韶钢所使用的劳务工的劳动关系如何确立?如何在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下对劳务工进行规范管理?更好地保障劳务工现有的权益不受损害,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需要大家认真学习,达成共识。
一、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性质及劳务工使用历史沿革
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是韶钢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注册资本:伍万元;经营范围:劳务服务。根据劳务使用单位的用工需求,负责组织招收和派出劳务工,目前主要是面对韶钢及所属子公司招收派出劳务工,也对为韶钢服务的外来承接劳务的单位派出少量的劳务工。
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原为韶钢劳动服务公司。韶钢劳动服务公司于1979年8月成立,主要承担韶钢失业人员的安置和韶钢第三产业的开发。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国家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go-vern-ment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劳动力配置由传统的计划安排转变为市场配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能也由就业安置转变为提供就业服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韶钢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2000年12月韶钢劳动服务公司改制为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改制为提供就业服务的劳务服务企业,为韶钢社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
原韶钢劳动服务公司以及转制后的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为韶钢的就业安置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大批韶钢家属及子女的就业问题,为韶钢的建设和发展承担了义务和较好地履行职责。原韶钢劳动服务公司为妥善解决韶钢职工家属及子女的就业,根据国家当时的用工政策和韶钢生产经营需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招收了大批的家属工、计件工、计划外用工等;随着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劳动力配置由计划安置转变为市场配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用工方式及用工数量。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原计划外用工、临时工等逐步转变为更加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更为规范的劳务用工方式。韶钢实行劳务工制度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然规律,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力资源配置逐步市场化。为适应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用工机制,韶钢进一步转变观念,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劳务工也就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按市场规律配置人力资源引进韶钢的一种用工方式。目前这种机动性、灵活性,能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用工形式,在全国各地也普遍运用,并逐步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韶钢生产经营的不断壮大,韶钢使用的劳务工数量在逐年增加,劳务工的使用对象也在发生变化,大批年轻的、具有一定学历和专业技能的劳务工也加入到韶钢的生产建设之中,并在韶钢的生产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韶钢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份。
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是依法用工的正确途径
《劳动合同法》不但第一次确立了劳务派遣是我们国家一种法定的用工形式,而且提高了劳务派遣市场准入门槛,从组织机构、准入条件、服务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强化了社会派遣机构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用了十一个条款规范劳务派遣,以明确劳务市场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对照《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已不能适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于韶关市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能再向韶钢派遣劳务工,而劳务工在现阶段又是企业用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依法规范劳务工使用行为,实行劳务派遣委托代理是韶钢目前依法规范用工的正确选择。为妥善解决韶钢劳务工使用问题,韶关市劳动局对此非常重视和关心,主动提出由市劳动局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发起成立的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接韶钢的劳务派遣,从而在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上解决韶钢面临的问题,保障韶钢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保证劳务工权益不受损害。为此,韶钢决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接韶钢劳务派遣,即由粤凯公司与劳务工确立劳动关系,以达到按法律要求对劳务工进行规范管理。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是取消劳务派遣而是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使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据了解,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韶关市一些中省大型企业也将继续使用的劳务工,并通过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接派遣的方式规范。
三、选择韶关市粤凯公司承接韶钢劳务派遣
韶关市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凯公司)是由韶关市劳动局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发起成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在市工商局注册,于2001年10月30日成立。业务范围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咨询、代理,招用工代理,社会保障代理,国内劳务派遣、劳务承包等。该公司在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和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通过劳动力市场为用工单位办理招工,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提供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各险种待遇申报发放等多项业务。目前,已和市内的多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国有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韶关分公司等建立起了良好的劳务派遣业务,承接了上述企业的劳务派遣任务。该公司已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进行了重新登记,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完全能胜任韶钢劳务派遣工作。
四、规范劳务派遣后韶钢劳务工的使用管理
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与新松山劳动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工,改由与粤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派往韶钢;韶钢作为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进行使用管理。新松山劳服中心作为用工单位的管理机构承担劳务工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劳务工配置、工资发放业务、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等。粤凯公司作为劳务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韶钢作为劳务工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法律责任。这样达到了既适应《劳动合同法》规范使用劳务工的目的,同时又能保证劳务工的现有利益不受损害,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韶钢的劳动用工制度历来都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此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专门的规定,韶钢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劳务工的使用方式进行调整和规范。对劳务工的使用定位将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韶钢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人工成本的随能力,逐步减少在技术工种、主要生产工种使用劳务工,逐步改变劳务工、合同工混岗现象,对在各生产单位使用的技术性工种、主要生产工种的劳务工,继续推行劳务工择优转录合同工制度,并依据每年的考核情况加大转录合同工比例,分三至五年逐步过渡到技术性工种、主要生产工种不再使用劳务工,只是在后勤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上 使用劳务工。同时,韶钢将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成本支付能力,在条件成熟时对劳务工薪酬体系进行调整,不再执行单独的劳务工价位工资,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把劳务工工资纳入韶钢宽带工资薪酬体系,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不仅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门槛,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而且使得劳务派遣成为法定的一种用工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将三方的利益调整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对韶钢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用工形式,对劳务工而言,这种用工方式为大批社会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地就业岗位。各单位及在韶钢工作的劳务工要理解和支持此次对劳务派遣规范管理的意义,正确认识劳务工与粤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目前最好的选择,规范管理的同时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务工利益。因此,韶钢各单位及劳务工要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为重,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公司正常和生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只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所有员工的利益,才能和谐韶钢。
人力资源部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韶钢终于就新劳动法的推出提出了劳务工的新政策.观其内容,成功的逃避了劳动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第57条和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