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11月28日进厂方做事,2008年2月19日给我发了一个辞退通知,我在里面做了两个月零22天,厂方至今没与我签过劳动合同,却又不肯赔偿,我怀疑劳动部门故意偏袒厂方,所以我去查了劳动法,厂方明明就是违反了里面的好几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部门却没有按照里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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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郑重的请求煤体为我们劳务工讨回一个公道!!!本人电话(黄耀文):15989348362 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