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的计算标准算工资,多了一天休息日,一年下来竟然少收入近1000元?今天上午,网友風之子在惠州本地论坛发帖表示:2008年的第一份工资,我的一位普通工友计算了一下新的工资,按新的计算标准是除以21.75,而按照旧的工资计算标准是除20.92。两者一比较,竟然发现新的工资比旧的工资少了80多元一个月(按照他平均加班100小时计算)。一年下来,就为了多了一天休息日,竟然少了近1000元!相当与他的一个月基本工资。真可谓价值千金!难怪许多工友都在埋怨:我们宁愿不要多这一天!不知道国家当时制定这样的计算标准时,有没有考虑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而网友山江湖海的意见是:原因很简单,是劳动部改正了原来错误的算法,跟法定假日天数多少完全没有关系。
原来劳动部规定的错误算法:
每月计薪天数=(每年365天-每年周六/周日天数-法定假日天数)/12月=20.92天
错误之处:混淆了法定节假日与法定休息日的区别,法定休息日(周六\周日)是无薪休息日,而法定节假日是有薪休息日,即不用上班但要同样发薪的日子,不能从计薪天数中扣除,因此,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每月计薪天数=(每年365天-每年周六/周日天数)/12个月=21.75天。
因此,严格说来,应该是原来多发了,而不是现在少发了。只是劳动部不好意思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