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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深圳通充值上当看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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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中午十一点二十九在宝安的交通银行前进支行ATM(22102)机上充深圳通200元,随后显示交易失败,十一点三十分我紧接着按常情就在旁边的(22101)机上再充值,这次显示交易成功,我的深圳通上显示198.85元(之前有欠1.15元),好像一切顺利,但随后查我的中行卡,被扣了400元,问大堂经理,漠然叫我打95559,受理后再无下文,下午又电话问95559,说已受理,什么时候解决不知道,现在24小时过去了,不翼而飞的200元还是没回来,也没见回音和银行的什么说法,非常深刻的教训,奉劝大家小心交通银行,还是去地铁站吧,银行充值不靠谱,出事后又一副事不关己态度,非常恶心!ATM这次出错银行好像根本没责任也不见他们火烧眉毛状,希望你能联系到许霆的父亲或律师,不知道我这个遭遇对一时糊涂的小伙子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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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8-1 15:54:15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许霆案的公诉人和一审认定的理由违反了基本的法理逻辑:1、定罪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许霆是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所以犯了盗窃罪;一方面认定ATM机代表金融机关,所以许霆犯了盗窃金融机关罪。那么,ATM机到底是否代表金融机关?如果代表金融机关,那么许霆取钱时金融机关不但是知情的,而且是金融机关主动给付的,盗窃罪不成立!如果不代表金融机关,那么盗窃金融机关罪就不成立!2、许霆取钱171次情节恶劣问题。许霆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许霆每次取钱时信用卡上都有余额,没有法律规定信用卡上有余额不能取钱,更何况是金融机关的ATM机主动给付的。3、如果ATM机主动给取款者多付款就是取款者犯了盗窃罪,那么,ATM机单方面吞掉了客户的卡(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吞卡后投诉甚至无人受理)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抢夺罪?如果ATM机向取款者多扣款少付款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盗窃罪?应不应该追究金融机关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4、从ATM机存取款的行为与从金融机关柜台上存取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同等的,如果金融机关柜台交易时多收了存款人的钱,存款人事后才发现,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诉金融机关盗窃?(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离柜概不负责)

 

能这样比吗?

你想跟资本斗,那是找死.

省省吧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6-25 14:24:07 评论人:東方忽悠

深圳通充值没有发票拿了。说刷多少拿多少钱的发票。那就是说深圳通还只能在公交上使用咯。不是说7-11里面可以买东西的吗?难道每次在车上刷完卡,然后到司机那边说给个发票!!!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6-24 20:57:40 评论人:奥一网友

我在深圳的799公交车上手机被偷后,我打了110,110简单的作了一些记录.然后让我拨打83558110.然后83558110又让我打了27880862.然后都是作了一些简单的记录.他们接到电话后第一个建议就是让我挂失电话卡.
但是我没有马上挂失,我觉得如果卡挂失了,那么我的手机是一点线索都没有了.
我等了一个星期,然后挂失,补回了卡.补因卡后,马上发现里面有一些线索.在我丢手机这段期间.小偷用我的手机拨打了一些电话号码:15999512592(这个电话小偷打了有5次,其中一次最长通话时间:22分36秒)
13760422010(这个电话号码小偷打了2次,最长通话时间6分39秒,并且还发了两条短信)
1374496822(这个号码小偷打了1次,通话时间长17分33秒)

15919438109(这个号码小偷打了2次,其中最长通话时间7分42秒)
13005430782(这个号码小偷打了1闪,通话时间长3分3秒)


我拿着我的话费单给龙华公安局(鹊山路口),我去了3次.他们说我提供的这些线索没用.他们没办法破案.其中一个警察同志说,他的手机也被小偷偷了,如果能破案,他早就抓住小偷了.
听了这句话,我失望了.警察都被小偷偷了没办法,我们普通人又该怎么办呢?

报警已经不行了,警察帮不了我.我打了第一现场的电话:88310111
话务员回答我的是:我已经知道你的情况了,如果我们有需要,我们会打电话联系你的.
但是我一直没等到他们的电话.我想可能是我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行吧.
此刻的我,觉得很委屈,我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


小偷实在是太猖狂了,让我觉得法律只是为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定的.对于小偷没用.为什么小偷那么逍遥?为什么小偷如此猖狂?为什么小偷越来越多?是谁纵容了这些小偷?是谁为这些小偷推掉了法律的包袱?仅仅是执法人员的一句:没办法!

人民的警察,人民的守护者!你们的能力在哪里?你们的办事态度在哪里?你们的办事效率在哪里?
我们的信任取决与你们!可是你们让我们看到了什么!看到的是失望!听到的是你们的一句:没办法!
连你们伟大的人民警察都没办法,我们普通人还能有什么办法!

我们受到了委屈,只因为我们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

广大的朋友们:请你们告诉我,我要向谁讨一个说法,讨一个道理?

我讨的不仅仅是我丢失的心爱的手机,而是一个说法.执法人员就是这样回答我们这些失主的.我们失主的心谁能安慰?我们失主的心,又有谁能帮我们讨个公道?

我们一直在听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逐年提高,办安机关又研制了新的破案追踪软件.可是我们看到的呢?事实在哪里呢?西报案与不报案结果都是一样的,小偷仍然逍遥法外!丢了东西报案与不报案结果都是一样的,小偷仍然逍遥法外!那我们社会还要公安局干什么呢?

我为伟大的人民警察办事能力感到汗颜!我为崇高的人民警察的办事态度致敬!你们真是我们最可爱的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3 17:40:47 评论人:奥一网友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2 17:42:39 评论人:奥一网友
顶,支持楼主
6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 21:04:42 评论人:奥一网友
许霆案的公诉人和一审认定的理由违反了基本的法理逻辑:1、定罪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许霆是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所以犯了盗窃罪;一方面认定ATM机代表金融机关,所以许霆犯了盗窃金融机关罪。那么,ATM机到底是否代表金融机关?如果代表金融机关,那么许霆取钱时金融机关不但是知情的,而且是金融机关主动给付的,盗窃罪不成立!如果不代表金融机关,那么盗窃金融机关罪就不成立!2、许霆取钱171次情节恶劣问题。许霆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许霆每次取钱时信用卡上都有余额,没有法律规定信用卡上有余额不能取钱,更何况是金融机关的ATM机主动给付的。3、如果ATM机主动给取款者多付款就是取款者犯了盗窃罪,那么,ATM机单方面吞掉了客户的卡(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吞卡后投诉甚至无人受理)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抢夺罪?如果ATM机向取款者多扣款少付款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盗窃罪?应不应该追究金融机关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4、从ATM机存取款的行为与从金融机关柜台上存取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同等的,如果金融机关柜台交易时多收了存款人的钱,存款人事后才发现,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诉金融机关盗窃?(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离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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