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来自江西吉安市,1970年出生。2003年来深务工,在2004年04月1日进宝安澳门工业区一玻璃公司上班,不幸于同年9月27号晚上加班到08点30分在包装玻璃时,倒箱,本人来不及躲闪,被玻璃压断右大腿。经观兰社保站认定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
在当时急送到观兰医院医治。可不知是医疗不过关还是本人的运气不好,一直不长。在2005年11月07号又在观兰医院做了一次植骨手术。按深劳动法超过两年要做强制性伤残等级鉴定。我在2006年10月份在宝安区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经市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可到现在还没好我一直在做旧伤复发延期。
在此期间我一直享受到公司待遇。自发生工伤起公司发给我的工资每月386元。除买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在2007年10份又加30元工资。请问市长我拿这点工资合理不,老板说我们工伤就是能拿底薪的百分之60。我原来底薪是600元。第二次底薪为700元。第三次为底薪750元。除买社会保险及医保我现在每月只能拿到386元的工资。《除买60元社会保险费+4元的医保》可我家上有老下有小,我本人还要营养费。一个家跟本是撑不下去。现在负债累累。老婆去年有出来务工。可她已岁数大工资也不高,再加上家有两个孩子上学和一个老母亲体弱多病无人照顾。请问市长我能亨受到深圳工伤的其他待遇吗?像我这样困难的家庭能否得到深圳其他什么帮助吗?我拿这点工资符合深圳劳动法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