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LP原来在东风路的某私人公司作会计,2008年的1月初,在下喜得千金,所以向其老板告假,本来在工作前,这个老板承诺有三个月产假,并且买三金,(但后来工作了超过一年也没有实现),所以这段时间都在家中坐月子和带孩子,但今天我LP在该公司的一个朋友告诉她,她的老板已经另外请了一个人代替了她,补一个月的薪水当作是补偿,实际上是在孩子满月前已经变相解雇了我LP。我应该怎么办,因为是私人公司,没有签合同,所以想听听各位的意见?
我可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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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为您解答:
您好!您所提到的是涉及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除非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况: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女职工如在不具有上述条件的情况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提起劳动仲裁、诉讼。须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工资条,请假条(有法人签名或公司部门经理签名)、员工卡、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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