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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无良业主逼迫住户迁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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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社区新福花园住户,是本地居民,拥有合法的产权,并通过合法程序将其中一套住房出租,然而在出租过程当中,为达到某些人的目的,我们受到了沙井街道新二社区新福股份合作公司的百般阻挠,一群人到租户工作场所宝安区沙井新二磁铁制品厂(租户是新二礠铁制品厂的管理人员)先是口头警告,后是勒令租户限期搬离(见附件《限期搬离》函件),导致租户无法继续居住,租户和我们都受到了较大的损失。租户在新福花园居住至今,从未有任何影响小区管理的行为,租户是日本人,为了工作他们早出晚归,并且,他们在房屋里也没有任何影响邻居的行为,他们是遵纪守法的外国人,自1988年至今,在我社区开办企业已有20年,在我社区也居住了20年,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对我新二社区、宝安区、深圳的经济发展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出租方完全有权利出租自己的房产。至于以前签订的约定的部分内容,由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并且,在本小区里面,公然违反约定非法擅自买卖土地和房屋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出租房屋是每一个合法公民的法定权利,新福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权力欺压老百姓,请求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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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1 13:14:25 评论人:奥一网友

地痞恶霸行为!这样的干部请政府要清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3 13:50:36 评论人:奥一网友
捍卫合法权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3 13:16:20 评论人:奥一网友
赶走租户,赶走外国投资者,难道这样做是构建和谐社区?这样做把多年的经济建设成果毁于一旦,是改革开放的倒退!关门送客,难道要自力更生,闭门造车?赶走投资者,厂房也就空置,租金损失是少事,造成一大堆外来工失业,治安形势严峻。久而久之,众多投资者撤资撤厂,外来工离开。市场稀疏,生意萧条,店铺关门。那就只有死路一条!改革开放才是一条活路!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停留在小资思想,小农作业的方式是不会有大发展的。难道管理者文化水平太低不明白这个道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2 22:32:25 评论人:奥一网友

简直他妈的地痞流氓~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15:13:14 评论人:奥一网友

政府要认真处理那些不守法的干部,那人民才有安乐窝!!!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15:08:58 评论人:奥一网友

支持捍卫合法权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13:19:25 评论人:奥一网友

很多基层干部都没有法律意识,在自己的地盘胡作非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12:19:33 评论人:奥一网友

支持捍卫合法权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11:30:52 评论人:奥一网友
呵呵!这就是中国的真实写照!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11:22:02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都是什么世道啊, 老百姓就是惨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9:43:44 评论人:奥一网友

队长不识字,还是让我来当吧. 一帮地痞流氓!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1 8:24:04 评论人:奥一网友
现在的基层干部比较FB啊,这个事情是不是与此有关呢?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0 23:59:47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是个什么公司啊,竟敢公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0 23:37:35 评论人:奥一网友

        别人合法出租房屋,同时租户又是遵纪守法的,合情合理合法,其他人凭什么“禁止”别人合法出租的权力?这人肯定有不可告人的阴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不择手段,鄙视这样的人!这和强盗、黑社会有什么区别??!!

2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0 23:34:07 评论人:奥一网友

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很明显这个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2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0 23:22:16 评论人:奥一网友
捍卫合法权益!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0 23:18:05 评论人:奥一网友

支持捍卫合法权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10 23:07:50 评论人:奥一网友
地痞恶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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