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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客户钱顶替报销费犯法么?(已答复)

属性:[已复] [签料] [结帖] [置顶] [标红] [见报] [调查] [Hot] [虚假]
我们公司从去年开始一直拖欠我们销售人员的报销费用,到现在为止才报销到2007年10月份。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2008年2月份公司拿出一份空白合同叫我们签名。由于没写清内容,我们拒签。最后公司也没有再提签合同的事情。2008年2月份我们上班后,公司一直没有发1月份的工资。直到前两天才发。现在也就是拖欠我们的工资。2月份工资加上去年10月到现在的报销一共一万多元了

这两天我可以去客户那里收到一万块现金,如果我拿走。到底有多大责任。请懂法律的人告知下谢谢。本人很急!

另外本人之所以没通过劳动部门,是因为他们说工资可以帮你追回,但是费用你只能去起诉了。我们打工者出门在外,又无权无势。我对打官司没信心而且还要花钱。
问题补充:在客户那里收到的是货款.另外有件事情是公司有个同事辞职,也是销售员。什么都办好后,公司说要签个声明,内容是本人某某与某年某月和公司解除合同关系,所有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全部结清。互相再无法律责任!但是工资什么都没结算啊,别人就问,公司说到时候会给你的。如果你不签,就不发工资给你!

谢谢大家的回答,我也想过要保留证据,可是费用报销单据交给公司了,公司也没签收。好象大多数公司都不签收的,那我的报销费用我如何取证呢?什么能做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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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解答:

 

您好!您所提的问题涉及劳动、民事等多种法律关系。

 

虽然您与用人单位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给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所提及的报销费用应该是您代替单位支付一些费用的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并不会因为您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您的权利。

 

您所提到的收取客户款的行为,该款项并非属于您所有,您对该款项只是一种暂时占有。依照《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要您不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就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报销单据的取证确实是个难题,一般情况下报销凭证原件或者用人单位签收单,又或者用人单位确认报销金额的书面材料均可以做为证据。

 

 

对于您的补充问题中提到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给您的同事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在收到回复后,还有详细咨询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拨打“法律问答堂”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2038871057(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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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4-2 16:18:15 评论人:奥一网友

回答得好详细啊,真系厉害,我也学到知识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4-2 16:17:13 评论人:sihuiorange
多谢律师的详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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