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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涉嫌假药" 药监局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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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白条不作为遭举报人起诉
 
行政起诉状

(案号:2008深福法行初字第77号  开庭日期:2008年3月26日9时30分 )

   原 告:略

   被 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蓝镇强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1098室   电话:82002706

诉讼请求 ( 案由:行政不作为 )

  1、判令被告作出积极的具体有效的行政行为;

  2、判令被告查处“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  社”出品的“高丽参”涉嫌假药的违法行为;

  3、判令被告正式认真受理原告投诉举报事项,(对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加盖公章);

  4、判令被告有效书面回复原告所投诉举报事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7日原告于“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购得5盒标识为“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出品的“高丽参”后,在服用过程中怀疑是假药,隧停止使用,并于2007年12月10日来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被告“接待”了原告并对原告投诉举报进行了“拟受理”,并出具了拟受理的编号:2007178号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但却无有效印章,给原告打了张白条。

时过2个多月,被告未对原告的投诉举报案件作出有效正式受理,查处情况原告也一无所知,亦未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作出任何有效答复。

被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打击假劣药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其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当认真及时的进行处理或查处,并在法定期内作出处理决定,履行其职责。

上述,被告从拟受理打白条到未受理未结果两月多,至今无有效答复,办案拖拖拉拉,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着公民的监督权,将其斥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公正的精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选-辉

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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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31 15:22:09 评论人:奥一网友

如果没告,能知道处罚了吗?能积极工作吗?能知悉内情吗?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31 15:19:19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下面的是SB,你没仔细看看,逾期的作为就是不作为呀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31 10:02:10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人真无聊。自己都说已经处罚了,还有什么可告。

政府把我们纳税人的钱都用来给你打这种官司,造成的浪费谁承担?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9 11:13:31 评论人:奥一网友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8 10:28:26 评论人:奥一网友
《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 法定之义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8 10:25:22 评论人:奥一网友
3.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款(二)项(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8 10:23:49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

作为逾期反而证明是不作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23:50:13 评论人:奥一网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吃黑金难道吃你的吗?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22:23:33 评论人:奥一网友
可耻~!可耻~! 民润销售假药!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22:22:02 评论人:奥一网友

请消费者回忆,还有没有在哪买过这个假药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22:20:33 评论人:奥一网友
罚死他们,看看以后还敢卖假药!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22:19:20 评论人:奥一网友
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金额为:27500.0元?卖了多少假药呀?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11:27:59 评论人:奥一网友

各位不要以为他是什么好东西,专找问题勒索我们商家,勒索不成就到处去投诉,企业有错在经营过程中在所难免,我宁愿给政府处罚,也一分不会给你们的·!!!打着正义的幌子做敲诈勒索的事实,可耻~!可耻~!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9:32:37 评论人:奥一网友

经常去他们前台办证,觉得他们都挺热情的,起码比原来在卫生局强多了,几年以前在卫生局办证的时候,简直就跟孙子见了爷爷一样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7 9:08:16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什么意思啊?又说不作为又说已经处罚了~难道是诬告骗赔偿?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23:02:56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深圳政府还要成更多的被告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22:33:32 评论人:奥一网友

作为逾期反而证明是不作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20:44:01 评论人:奥一网友

    经“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现已认定为假药。并对“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金额为:27500.0元。

(处罚数字来源于:原告状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被告向法院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明”其行政作为的“证据”)李先生将择日准备将其斥诸法律主张民事责任赔。

   在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得到书面知悉所针对的“高丽参”为假药。换句话讲是通过诉讼拿到假药证明。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20:31:43 评论人:奥一网友

行政作为的表现是: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尽法定义务,逾期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事后行为,事后行政行为应该属于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尽法定义务,是应构成行政不作为。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20:21:18 评论人:奥一网友

支持李选会!

好多部门都不盖章,有的连回复也没有,更别说迟回复了。

行政处罚法    〈——     里面是怎么规定回复的,应该公布出来,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办事!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9:45:15 评论人:奥一网友

自己填挺正常的,去银行都自己填

我最讨厌那种问半天,结果写出来还根本不是那回事的,浪费时间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9:43:26 评论人:奥一网友
那既然处罚了是不是会被反告的?诬告什么的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9:19:05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今天终于从法院处看到并拿到被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售假企业“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假“高丽参”的违法行为进行27500.0元处罚的决定,本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晕,大哥,是不是告错了啊,开始说行政不作为,现在又说看到处罚决定了,那还告啥吖??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8:58:10 评论人:奥一网友
办案期限上已逾期,未按法定期限回复,属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呵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8:56:13 评论人:奥一网友

2008)深福法行初字第77

开庭时间:2008-3-26 9:30:00

开庭地点:三楼第二十审判庭

主审法官:伍建卿

书记官:刘虹

原告:李--

被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8:47:16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举报"涉嫌假药" 药监局没查处?

 

结果发现查处了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8:41:24 评论人:奥一网友

坚决要求把法院判决给挂上来!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6:16:24 评论人:奥一网友
布吉电视台每天插播那个“胃大夫”和“优鼻”,我严重怀疑那两个药的真实性,恶心死了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5:41:15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这也是腐败.支持李选辉!
对!应当加上第二被告:深圳市监察局!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4:36:22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今日开庭原告的观点:

被告的法定义务:

1.《信访条例》第三条 公民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投诉,应认真接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对于被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为政府工作机构,更应当对向群众投诉认真,即对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加盖行政机构公章,以示其严SU性,庄严性。再一个,我们日常当中法院,工商等部门在收受公民有关信访投诉时,都会出具严SU性的文本,而恰恰与众不同的是被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息登记属单联,投诉举报事项内容填写却让原告代书,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其并未尽法定义务。这是一种工作性,更为严重的是竟然打白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降低其权威性,糊弄投诉举报人,即原告。是一种行政消极行政不作为行为。

2.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事项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请求事实,理由,而被告却将份内职责交由公民,即原告来填写,这是工作当中的一种不认真,行政不作为表现。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聘用公务员,专门受理,收受信访材料的工作是其法定义务却被被告给找人“兼职”了,是很不严的问题,也是未尽其法定义务的表现,是一种行政消极不作为行为。

3.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款(二)项(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而被告却没有按照法定义务书面告知,再次表明,被告却并未履行法律规定之义务,明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4.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预以登记。也再次证明了被告具有认真登记之法定义务,让原告代书进行登记,其行政消极行为,实属行政不作为违法之事实。而原告并不是行政机关任何一员,充当了公益兼职。

5. 《信访条例》 第二十八条 之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而被告不但未正式受理,打白条,拖延办案时间,在期限上已逾期,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在本案中很明显未作为,迟作为,拖延作为,逾期作为。

6.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而被告却未进行书面答复。也就是说被告并按法之义务进行作为,理属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四十二条 法定之义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上述,被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为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不为。

依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信访条例》上述法律规定。

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前提条件即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主观要件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义务,而且还须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即具有履行该义务之作为的主观意志能力。客观要件客观上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它不仅表现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所不为,而且该不为已经逾期。
  
本案中被告对其法定之义务任何一项均未有效履行,对信访登记事项未加盖公盖,未按期书面回复受理,答复。在主观上只要行为积极完全可以履行法定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履行。在规定法定义务内,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程序上均没有依法定之义务登记,受理,答复,在办案时间上逾期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本着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依据上述之法律规定,将其斥诸法院,目的在于促进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行为,革除行政不作为之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公正的精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4:21:38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今天终于从法院处看到并拿到被告“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售假企业“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假“高丽参”的违法行为进行27500.0元处罚的决定,本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1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4:08:23 评论人:奥一网友
这也是腐败.支持李选辉!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3:52:19 评论人:奥一网友
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是假药的总台吗?怎么现在还有查处假药的职能啊......是不是刚刚国务院机构改革新增的职能?.搞不懂.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3:50:57 评论人:奥一网友
听听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3:50:51 评论人:奥一网友
听听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3:13:53 评论人:奥一网友
明天记得回贴啊报一下处理结果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6 13:13:20 评论人:奥一网友

好啊,要听听

 

2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3-25 19:03:08 评论人:西北剑客

明日:26日9:30分开庭,欢迎记者旁听。

福田法院:3楼第二十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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