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民宁园业委会待新年黄金周一过,便给福田区建设局去函请求按《条例》解决民宁园问题。当时业委会廖主任拿文件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工作人员与物管科邓科长联系,请示如何办,邓科长要求廖主任到她办公室面谈。谁知科长了解情况后,要廖主任留下文件待她处理。廖主任要求拿回执,邓科长说不用拿回执,要相信她会尽快处理好。当时在场的有莲花街道办事处两位干部见证,廖主任临走时向邓科长索取了一张名片。
一个多月后的2月27日,业委会廖主任给邓科长挂电话询问对民宁园问题处理得怎么样,邓科长说没收到过民宁园的文件,说她的工作很忙,不要添乱。廖主任向业委会成员汇报了此事,大家都很气愤,决定将文件重新送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办理。今年2月28日,受理员挂电话请示邓科长后,打出“受理回执单”,承诺日期是“2009年7月31日”。业委会主任以为电脑打错了,问:“办理这件事需要一年半时间吗?”受理人苦笑了一下,又与旁边另一工作人员(女)对视偷笑。
我们认为,福田区建设局在对待物业管理纠纷工作态度是存在问题的。过去,该局经常收了业委会的文件不予处理答复。现在办文又承诺到2009年7月31日,未知有否违背人民政府的办事效率规定?这样的公务员称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