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深圳颁布的新医保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参加深圳的综合医疗保险。可是市社保局却不按规定执行。
刚出台的办法仅限制了“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深圳的医保,而社保局将“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养老保障的人员”也限制在内。社保局的规定,根本无法律依据!
我想请问市长,经过市人大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某一政府部门就可以任意限制吗?这是否有违法制政府的宗旨???
恳请深圳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予以高度关注,真正实现覆盖深圳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