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深圳市金华业软件系统的员工,在今年4月份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该公司不给我退还扣除我的1500¥押金,离职计算工资时,完全没有按照劳动法里面的规定来进行,我离职时找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答复是:我提前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并且还说扣除押金(从2007年11月份起被那些人称为培训费)是符合新劳动法的,说的态度相当的坚决,估计扣除押金这个事情从2007年3月份开始,到现在进公司的员工大都有扣除数目不等的押金。
我找律师咨询过:既然我提出离职申请,得到公司的同意,这就不算违反合同约定,并且该公司不属于培训类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扣除培训费这样的费用,我追回押金是合理合法的。
后来到南山区劳动局,经过咨询,说要进行劳动仲裁,查看了那些办事流程和所要交的手续费傻眼了,(劳动仲裁中受理费最便宜的是:300——这个是对公司所发薪资有疑义的,后面还有需要申请律师,也不知道那该死的律师费是多少),经过权衡之后,感觉跟公司打不起官司。
这里忠告那些新进金华业公司的新人:千万别答应这样的些签合同扣押金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