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曾田镇横坑村凹下村民小组的村民,现因我村位于桃园(地名)的数千亩山林在被人强行纵火烧毁,侵权抢占林地后,因政府主管部门肆意包庇,致使村民投诉无门,现求助于社会各界的新闻媒体,希望通过舆论的力量促使政府加快解决我等弱势群体的真实诉求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共事实如下:
桃园山位于我村的东北面,山上生长的全部都是阔叶林和针叶林,是我村自然生长的最大的林区,也是邻镇蓝口镇的水源涵养林,其中还有部分是政府规划的生态林。但在2006年我村村民张运泉却以回乡经营木材生意为由,游说村民同意将此山卖给他砍伐,并在2007年年尾当山上的林木砍伐一空后,不顾大部分群众的反对,强行聘请大批民工清山,后又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今年2月份,在一:未向镇府及有关部门申请,二:未得到防火部门的批准下,私自于2008年2月13号(即农历年初七)的晚上聘请了一百多个民工连夜纵火烧山,致使桃园山整片两千余亩树木一夜之间化为灰烬,原本绿色的世界变成了一片焦土,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为此村民们感到十分的惊讶和愤怒,惊讶他为何如此大胆,在一:没有征得全体村民的同意,二:没有政府任何相干的审批手续,三:没有森林防火部门的批准和在场的情况下,却如此的明目张胆的大面积的纵火毁林;但更令人气愤的是,在他纵火毁林的第二天,即有无数村民打电话到各有关部门报案并要求有关部门从速处理,同时也要求张运泉就此事件给村民一个说法,但他却一味的回避,直至二月二十三日他才拿出一份只有村民签名,却没有填写界至的“租凭合同”复印件,说是村民已经和他签定了同意给他种树的合同。但经了解,他那合同上有名字的群众绝大部分都不承认有在他那合同上签过名,他们只承认有签过给他砍树的合同,迫于无奈,在二月二十五日全村村民唯有选派代表联名到东源县林业局和河源市林业局举报,以书面形式要求两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此事,并要求两级主管部门马上制止他在山上的任何作业,但就在两级主管领导口头答应会为我们妥善处理此事的期间,现实中却发现他非但没有停止操作,反而变本加厉的聘请民工在山上开带挖穴,拉肥种树,(如果不是在三月二十六日村民们在确实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觉的到山上去阻止那些民工继续开工的话,现在可能都种完了)直至现在。。。。。在这期间,让村民感到寒心的是,每当村民向两级主管部门追询和质问为何不加以制止的时候,两级主管部门每次都在说,我们村民已经和张运泉签订了合同,合同上的签名也已经超过了村里三分之二的户数,所以他是合法的,(但到底有没有这份合同的原件和合同上的内容是怎样的,林业局的领导并没有出示给我们看,到现在绝大部分的村民还是不太清楚,当时也没有村民手上有副本或者复印件,事情闹大后,在个别村民的一再要求和坚持下,张运泉才在今年的二月二十三日和三月三十日分别拿出两份合同复印件,但这两份签名一样的复印件的内容却大大的不同,一份租凭时间是从二00六年十月一日至二0三六年十月一日,另外一份却是从二00七年六月一日至二0三七年六月一日,经了解,已证实合同上有很多名字是假的,有的甚至连名字都写错了)其他的正在调查,在此我们想问一句:难道制止了他在山上的作业后,政府就不可以调查了吗?每次都在说调查,但是又不制止他在山上的作业,难道真的要等到他种下去的树长大了以后,或者我们之间发生了流血的冲突后才调查得清楚吗?(在村民上山阻止民工开工的第二天,他就叫回了他那些在广州工作的兄弟,对我们村民实施了恐吓,说谁再阻止他种树他就打谁)我们想再问一句:难道【广东省森林林地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中的第六条“林权争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租赁、承包有争议的林地,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的条款对他是可以例外的吗?他如此的大胆,如此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难道是倚仗着背后有谁给他提供保护吗?难道保护伞就真的可以保护他任意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和践踏国家的法律法规吗?
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为了避免事件的升级和发生流血的冲突,在此我们斗胆恳请社会各界的新闻媒体帮帮我们,将我们的心声和诉求真实的传递出去,让全社会和那些当官的知道我们是多么的委屈和愤怒,让政府坚决的将此事追查到底,和依法追究有关毁林烧山和纵容包庇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村民的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附:烧山前后的照片)
东源县曾田镇横坑村凹下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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