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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PK国务院,老百姓该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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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PK国务院,老百姓该听谁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务必增强紧迫感,加大攻坚力度,力求取得更大成效。温家宝说,落实电力、钢铁、水泥、煤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和落实关闭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法院断案本应以法律为准绳,决不应出现与国家法律背道而驰的情况。然而,最近从湖南来揭阳投资的老胡,还真遇上一件法院PK国务院的荒唐事… 原来老胡在网上看到有一则揭阳市榕城区胜达玻璃纤维制品厂发布的联合生产玻璃纤维的广告,加盟条件非常吸引人的眼球,由厂方提供技术、设备到老胡的家乡办厂,产品厂方全部回收,老胡只要交纳每台设备6000元的保证金就行。老胡实地考查后发现该厂的营业执照等法律手续一应俱全,也就没多想,抱着早点发家致富的愿望与该厂签订了合同。可正当老胡在家热火朝天的兴建厂房、准备大干一场时,却发现厂方提供的“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技术设备”是国家早已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设备,而且是“三无”设备。这下老胡傻眼了,投下去几十万就这么说没就没了?老胡本是一名残疾人,生存本就不易,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他几乎失去了生存的勇气。应该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老胡将厂家告到了榕城区法院,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竟然说厂家的技术设备合法,判决老胡败诉。让老胡糊涂的是,一方是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法规禁止使用该技术设备生产,另一方是代表司法权威的人民法院判决说可以生产。老胡该听谁的?老百姓应该听谁的?! 正方(国务院):淘汰技术设备,禁止使用 1、国务院以国发[2005]40号文件下发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三类淘汰类一条第(八)项建材第14目规定: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反方(榕城区法院):技术设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生产,老胡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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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8-26 23:23:18 评论人:奥一网友
此命题超出多数人的经验与知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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