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保险意识,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我于2004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县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防保险>>财产保险期限自2004年至2008年,于2004年一次性向保险公司交了517.10元人民币,(保险金额为拾万元)其中包括原告的房屋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在保险承保期间由于地面蹋陷导致该被保险的房屋财产地面墙壁屋顶不同程度出现裂缝的重大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我被保险人及时将险情告之保险公司并申请保险索赔,保险公司派人现场查堪核实认定原告确实是被保险人,该保险事故确实属保险责任范围,并于2007年2 月5日给被保险人出具了只愿赔偿1000元人民币修复金额的说明(图片地址:http://photo.store.qq.com/rurl2=61821033a59dbe15d05a9aa708866baa0ef7f7cb7eed248c2eec3d02188d15ec34478e4a22f05dee44c00b211d51226332f9c9eccaffc6b492b160043937291ddb2ed1b7b9db40f2d440810d028c5bebca0f7d11),但是被保险人房屋财产受到的损坏现有技术水平无法修复到原来状态,根据该保险附加条款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财产修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所以被保险人不能接受被告只愿意承担1000元的理赔,该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还说1000元以经是你所交保费的两倍了,如果要超过1000元就不管了,难道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信誉,被保险人起诉到法院后,于2007年4月19日经璧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璧民初2007字628号)一共换了三个法官,经两次开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拒绝法院调解,拒绝对投保财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到现在为止都一年多了也没有结果,经多次崔问得到的答复分别是.1.要经合议庭合议2.经合议庭合议通过已报审委会了.3.审委会还在研究,4.最后一次是2008年4月20日的答复:由于案情复杂可能还要报上级人民法院定夺!还说保险公司单位那么大专家那么多,想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很难很难,还要原告考虑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璧山县人民法院有什么权力剥夺案件当事人有在一年一内获得公正判决的诉讼权力!最后希望保险公司和璧山法院看贴后能回贴!
还有一点儿我想问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作为你的客户,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既然认为是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也认为可以按代位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就算先行支付了也可以找第三方进行追偿,为什么不可以为自已的客户索赔?这就是你们的保险责任??
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共和国执撑法律天平的使者都可以不尊守国家法律,我们老百姓还怎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