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人: 向明霞
投诉公司:深圳市恒燊利模具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恒燊利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锦绣路民主高新科技园A1幢二楼东侧-1
法人代表:梁叶 公司电话:0755-81737788
总经理 杨成:13902905*** 副总经理 朱焕华:13602584***
投诉内容:本人于2007年1月27日进入深圳市恒燊利模具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外贸业务员。基本工资人民币5000元每月。2008年4月12日晚被公司解雇。到目前为止没有拿到2008年3月份到4月12日为止的工资共计7300元以及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经济补偿金。
被解雇原因:公司将于2008年4月16日去日本参加模具展,因本人是公司唯一懂英文和日文的人,公司派我参展,本人回湖南邵阳老家办好了出国护照,所有的准备工作都已就绪,但公司在4月11日要求我签订3年的合同,我针对劳动合同提出以下申请内容:
一,期限改为一年;二,佣金方式需改为:佣金结算最迟一个季度(即3个月)结算一次。。。。。。;三,底薪不能低于8000元/月;四,需明确注明现有哪些客户属于乙方所有,同时按现有佣金结算方式给予相应的佣金。因本人提出以上要求被公司直属上司朱焕华副总当时取消去日本参展的资格并于次日晚以违反厂规厂纪之说被公司解雇。
本人和公司有签订一份不情愿签订的应付劳动局检查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为了偷税漏税,隐瞒了我的实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000元/每月,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没有任何加班费计算方式注明。2008年3月份之前公司都有按5000元每月支付工资,只是没有支付每天加班2个小时的加班费。每次领工资都有我本人在工资单和考勤表上签字,并有注明多少钱发到公司银行卡上,多少钱以现金方式支付。签字后的工资单公司并未给到本人,只有公司有存根。但仲裁开庭当天公司代理律师未出示我签过字的工资单并一口咬定我的工资为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情已通过沙井劳动局分局和劳动总站进行了1个月的调解未成功解决。之后本人于5月14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如下:
一, 被诉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申诉人如下款项:
1.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500元及50%经济补偿3750元;
2. 2007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31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人民币4500及25%经济补偿金1125元;
3. 2007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31日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689.66及25%经济补偿金1172.42元;
二, 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
三, 驳回被诉人全部反诉请求。
本人于7月11日下午拿到了仲裁裁决书,但到今天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公司任何可以领取工资的通知。7月14日有给公司杨成总经理打电话,电话转成了信息提醒业务,未找到人协商。7月15日有发信息给朱副总和杨总也并未得到任何答复。7月15日打电话到沙井劳动总站仲裁办公室咨询如何才能拿到工资,当天参与仲裁的书记员回复说这事由公司和本人协商解决。如不服可以打12345投诉或者直接上诉法院。工资是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报酬,连基本工资到仲裁后都没有得到解决。
本人对这次仲裁结果有以下不服事项:
第一,公司本来就属于克扣我的工资,因为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拿到3月和4月的工资,首先沙井劳动站调解员在劳动纠纷过程中提到我的工资问题,代理律师打电话和公司负责人沟通后说如果我不提出仲裁和经济补偿就会给,否则就拿不到工资。但仲裁开庭当天公司方的代理律师说同意以1000元每月来支付我3,4月的工资。仲裁裁决书的原话为“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合法的劳动力应得劳动报酬,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本委对申诉人主张工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工资被诉人已同意支付,不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情形,本委对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以支持。”虽然我提出我的工资底薪是5000元/月,但仲裁裁决书并未注明此金额。
第二,既然公司并未出示我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和考勤表,为何仲裁在解雇赔偿金上以5000元每月来处理,而加班费却以1000元来计算?字斟句酌后发现此裁决书有很大的漏洞,并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要求处理结果:
深圳市恒燊利模具有限公司无故解雇我并不支付工资以及加班费,解雇补偿金,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我一直没有找工作,特意的相关部门处理此事,可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在这3个月的来回的奔跑和等待,已没有基本生活费。深圳在我心目中是一个文明,和谐的城市。出现这种事情实在令人震惊。而这么久没人处理,很多老乡和朋友听到此事后也极其愤怒,提出要阻碍宝安大道交通或者到市政府讨个说法的主意。直到现在我仍然相信政府,正义和公理,阻止了此事的进行。前不久春节有个云南的民工,刚结婚不久,在深圳务工。因1000元人民币的工资而引火自焚,当时我非常的震惊,不明白怎么会发生这种事,现在才明白那种被逼得走投无路的痛楚和绝望。诚恳的希望相关部门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并迅速处理好此事。不再让这种悲剧重演,不再让为深圳建设呕心沥血的广大劳务工不相信这里的政府。根据《劳动合同法》43,47,48,50,85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10条的规定支付我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69454元。
如需要提供其它信息或协助调查请随时联系。亟盼回复。
谢谢。
向明霞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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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百部:感谢你的来料,我们已关注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