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的农民,男,今年40岁,我母亲(76岁)是农民,父亲是城镇居民,按60年代的户籍政策我只能随母亲入户在农村,我们一家一直都在我母亲村里居住。05年村里以我母亲是“外嫁女”为借口,将我一家的土地和股份全部剥夺。我母亲都76岁了,还以她是“外嫁女”将我们的股份剥夺,真是无理无法!
更令我愤怒的是我到镇政府、法院诉求,也到过上级政府诉求,他们竞然都说无权处理,农村现在自治,政府管不了农村的事。这样说是否农村的人就不用遵守法律呢?非也!其实,政府、法院是有权处理,更应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被侵犯,受害人提出诉求政府、法院应受理,现在他们不受理是行政不作为,更是违反法律规定。
类似我这样情况的人不少,同样是投诉无门,有的采用暴力维权,实在是无办法,在法治的社会只能用这种方法维权,法理何在?政府、法院一直都要求公民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更提出要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为什么我们提出的诉求,政府、法院又不受理呢?
我是农民同样是要靠土地和股份维生,现在什么都没有了,今后生活怎过?
黄省长,我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希望得到你的重视,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权益,构造和谐新农村,我们已经期待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