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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押金却多了一份保证金(已答复)

属性:[已复] [签料] [结帖] [置顶] [标红] [见报] [调查] [Hot] [虚假]

我现在在一家美发店上班地址位于南山区蛇口招商路150号<韩国魔术师>.我和老板之间并没签定任何劳动保证书也没口头保证,因现另发展方向辞退现在的工作.半个月前现在老板答应我的辞工.可是在结算工资时候却多出了一个为<保证金>扣出300元.本来刚做几个月没点钱心理特不平衡。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解答:

 

答:您好!您所提的问题涉及的是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或抵押金。因此,您的老板在与您结算工资时克扣所谓的“保证金”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如果你在收到回复后,还有详细咨询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拨打“法律问答堂”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2038871057(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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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5-7 20:14:49 评论人:奥一网友

去南山劳动局信访办是投诉,你老板违法情况如下主要有以下几条:

1、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去劳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应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收取押金等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违反前款规定,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三倍的罚款;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或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的,应责令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二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做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算

但是你在告之前:

首先要做,辞工要提前30天写书面申请,并做好交接工作。认真工作好最后的一个月。

0票支持 0票反对 #2008-4-21 9:18:14 评论人:20050213

你可以到劳动保障局去告他。首先是没有签定劳务用工合同。其次是那个叫什么的保证金。但是你一定要有证据。现在在深圳什么都讲究证据。最好是能拿到你在那上班的时间表还有保证金的单子。这样就不怕那个老板不认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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